日前在國道3號被後車追撞,原因是道路施工,三線縮成兩線車道,造成塞車。
當下我大概時速90km/h煞車至30km/h,同時開雙黃燈警示,沒想到後車還是煞車不及撞上
。
下車後,對方自知自己理虧,要求私下和解,而我還是要求報警處理,以免後患。
警方到場後,該量該測的做一做,就到警局備案開立車禍聯單。
警察表示後車願意賠錢,所以就不做筆錄,但之後也可以補做。警察也善心大發沒有開未
保持安全距離及阻礙交通的罰單。於是在文件上簽名後就各自離去。
當然我隔天就問對方有沒有通知他的保險公司,對方卻吱吱嗚嗚一直推託,一直拖了五天
,警察打電話來說對方要求要補做筆錄,說當時會撞上是因為前車刻意停下,不是他的問
題。
一般來說後車肇責通常比較重,但我不滿的是對方一直推託出爾反爾的態度,而且還要再
跑一趟警局。
想問一下版友,筆錄我一定要去作嗎?
作完筆錄是不是可以要求警察開對方未保持安全距離的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