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紅單資料有誤

作者: MephistoH (默非斯托)   2018-01-17 12:35:46
※ 引述《hius (C300 4MATIC)》之銘言:
: 去年10月,人在車上臨停白線路邊被歐吉桑迴轉撞到
: 今天收到不緊靠道路右側臨時停車紅單
: 可是上面除了我的名字跟車子資料對
: 駕駛人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住址都錯的,應該是寫到撞我的那一位了
: 本想線上繳單,不過覺得輸入他的身份證繳就覺得怪怪的
: https://i.imgur.com/ZlJZ4qS.jpg
: 打電話去開單單位詢問,他說要拿去監理所填申訴或是回原開單單位重寫?
: 有其他方法嗎?
根據行政程序法 111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你這問題算是第7款
然後
第 112 條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
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第 113 條
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
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第 114 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
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
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結論:
你應該去該管行政機關,說這個違反行政程序法111條, 提無效 .
經行政機關確認無效, 你就不用繳罰單了
作者: s90755166 (沈小熊)   2018-01-17 17:12:00
違規是事實,亂教什麼東西?
作者: ant752752 (莫123)   2018-01-18 18:24:00
申訴是當事人的權利,口氣不用這樣雖然可能會被行程101條重開一張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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