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借PttLifeLaw板格式,跟大家請教:
一、車禍發生日期:106年11月中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機車騎士):腿部骨折,當下直接送醫院,隔天手術
我方(汽車駕駛):無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當下有報警,有筆錄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我方只有強制險,事後主動聯繫保險公司協助對方辦理強制險的醫療理賠。
五、事實經過:
我方從路邊停車格要回轉,直行機車車速頗快行駛於機車進行道上我沒注意,發生車禍。
初步分析研判表裡的肇事原因如下。
我方:1.變換車道時未讓直行車先行,且未注意安全距離。
2.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受傷。
對方:1.機車行駛禁行車道。
(依照經驗應該就是我方肇責70%,對方肇責30%)
六、問題:
今天進行了第一次的調解委員會,對方提出了以下求償金額:
(對方出席人:當事人21歲, 父母,法律事務所陪同人員)
1.工作損失 396,000
2.財損(機車修理) 33,500
3.精神賠償 300,000
4.療養費用 30,000
5.看護(2,000元, 36天) 72,000
以上共計831,500元,依肇責比例計算求償582,000元。
其實今天來調節委員會是很有誠意希望能達成共識(已經準備好出清存款10萬),
不過跟事先做好的最壞打算差不多,對方果然提出了一個無法達成共識的金額。
有幾個點想跟各位先進板友請教:
1.工作損失對方是用最低工資22,000*18個月計算
但當場拿的證明是對方去年11月的班表,而不是薪資單或扣繳憑單?
而且對方媽媽說因為他兒子是廚師,這樣子骨折不能久站,
正在事業要起步的時候,要如何彌補這樣子職涯發展可能受到的影響
2.精神賠償300,000
這個也是對方媽媽就覺得兒子的發展會受影響,反正提出了這個數字
3.我當場也提出了10-15萬這樣的理賠金額,
對方當事人直接說他底線就是50萬,頂多讓我去掉零頭
4.我當下是說我真的是很有誠意很很誠摯希望彼此能有共識,
畢竟我不能承諾一個我給不起的金額,但該負的責任我會負,
如果最終得走上法律途徑,我會承擔我該負的法律責任
5.最終和解破局,但對方事務所小姐跟我說至少兩個加起來除以二,看30萬有沒有機會
我現在的想法是,對方提的金額的確超乎我的想像,
而且工作損失跟精神賠償兩點金額的舉證跟我的理解有些差距,
所以最壞打算就是背一條過失傷害的罪名,
然後民事賠償交給司法去判定我應該賠償的金額,
至少到了民事庭他們要主動舉證,期間如果願意和解我還是很有誠意。
哎,遇到這種事情真的是雙方都很不願意,
還要把這種事情一直拖下去也是真的很折騰,
最後還是麻煩大家看看是不是有什麼我應該注意的地方,
希望最後彼此都還是能達成和解,雙方都圓滿就好...感恩!
也祝各位板大們行車平安,諸事順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