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這條法律目的是要駕駛發生車禍時
能夠下車救助傷者 而不是遺棄致死
至於彌補財產損失並不具急迫性 可以日後民事訴訟再解決
這條的重點在 逃逸
實務上沒有等警察到場就算
即使是雙方口頭談好和解價碼就離開
只要對方越想越覺得不對勁 都有機會被吉
必須致人死傷 這太簡單了
只要被害人說哪裡覺得怪怪的 腫腫的
去驗傷拿個輕微扭傷 挫傷證明就成立了
所以發生車禍一定要去驗傷
日後萬一肇事者態度不佳沒誠意 這條會是很好的籌碼
: 一.行為人必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EX:汽車、機車或電動腳踏車,
: 如果是單純的人力腳踏車或三輪車則與此無關
: 二.行為人必須肇事,
: 所謂肇事是只發生交通事故,只要客觀上有交通事故發生,
: 而且與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有因果關係就足夠,
: 與行為人主觀是否有故意或過失無關;
: 第三,必須致人死傷,也就是發生的交通事故導致他人死亡或受傷
: (包括輕傷及重傷)
: 第四,逃逸,這是本罪所要處罰的重點,
: 肇事逃逸罪四要件都需具備 缺一不可。
: 而第三點正式法律上令人地笑皆非之處。
: 為何路上一堆三寶、莫名的人 撞到別人路邊車輛跑掉
: 就是這法律最大漏洞之處 造成之結果。
: 你也不能說他們沒道德 而是我們立法機關訂定條文之缺失。
: 反正沒差嘛 撞到別人車輛又不一定會被抓到
: 直接證據 監視器 多的是沒在錄影 或不清楚 無法定罪 無所謂;
: 雖小一點肇事者被監視器 行車紀錄抓到
: 沒差嘛 受害者不一定會受傷
: 沒受傷就不會被判肇逃 也不會有刑事上責任嘛 無所謂;
: 更多的是受害者不再車上的 那根本不會有肇逃可能性 無所謂;
: 所以路邊車輛被擦撞找不到肇事者為何一而再再而三發生
: 就是因為這法條重大漏洞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