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首例!內側車道時速100 國道開罰

作者: ifromtaiwan ( )   2018-08-16 22:00:11
原PO這真是好文該M
稍微補充一下,直接對外
影響人民權利義務的法規命令
一律應依法律授權而訂定
例如: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條
即開宗明義:規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規則的內容不能抵觸條例,所以如果有衝突,以條例為主
條例是母,規則是子,子是因應母而訂出來的
自然不能逾越母法的規定
函釋什麼的,就更低階了
什麼是函釋,就是"行政主管機關自己認定的解釋"
連通過立法院都不用,到底有什麼效力,連在法庭上都不見得站得住腳
Q&A,新聞稿就更不用說了,很多都嘛基層承辦寫寫就PO上去
※ 引述《leemingjing (免驚)》之銘言:
: 原文恕刪
: 整串吵來吵去,事實上:
: 超車完要回到中間車道
: 與
: 可以用速限行駛內車道
: 根本是兩個不同法源。
: 分別是:
: (1)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第 3 款: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與
: (2)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
: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12
: ,000 元以下罰鍰。
: 而遵守法規這件事,當然是每一條都要遵守,
: 然而,若法條有相牴觸,則應該依照位階來看。
: 我國法源位階體系:憲法>法律>命令>行政規則
: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因而上述法條中,
: (1) 屬於行政規則位階
: (2) 條例屬於法律位階
: 所以,各位用路人應該是兩個都要遵守。
: 而且在法律上,即使有衝突是以2優先,
: 也就是超車完必須回到中線。
: 實務上,或許檢舉2會失敗,因為沒有法定儀器。
: 或許怠惰的公務體系會用2沒有充分證據為由,
: 連1一起退件。但若是對1有充分證據,堅持檢舉,
: 其實它們是兩個獨立法條,檢舉並不衝突。
: 就如同有車輛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同時超速,
: 你無法舉發他超速,但可以舉發他未打方向燈的
: 部分,證據需求不同。
: 無論檢舉、被檢舉不會成功,並不影響事情對錯。
作者: airmike (airmike)   2018-08-16 22:14:00
牴觸了什麼? 不就是100個人投票會產生至少5種以上定義的堵塞行車嗎? 阿條例沒訂的 規則多一條排除條款 不合口味就說這條在條例裏面沒有 是抵觸條例喔?!那這樣以後廢掉規則這位階好了 拿它定細項 不合口味就可可以說牴觸母法你只要講哪一句衝突就好了?
作者: leemingjing (免驚)   2018-08-16 22:35:00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寫的是: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哪裡有排除?
作者: flashgodie (花太香)   2018-08-16 22:37:00
自以為牴觸
作者: DINGAU (蛋糕)   2018-08-16 23:01:00
自以為
作者: sorkayi (尋找奶昔)   2018-08-16 23:01:00
就是一句話 法律是道德的最後底線 厚臉皮無解
作者: DINGAU (蛋糕)   2018-08-16 23:06:00
真的,富少不只連底線沒守住超個速一次就是帶走兩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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