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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超龜速車未保持50公尺安全距離 罰3000元還記點
2020-03-24 13:50 聯合報 / 記者范榮達/苗栗即時報導
一名劉姓男子去年9月開車在高速公路中線,時速約每小時約100公里,車身超越前方時速
約80公里的車子後,變換車道切回中線,遭檢舉未保持安全距離(50公尺),裁罰3000元
,違規記1點,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苗栗地方法院最近判決駁回。
劉男不服監理站處分,向苗栗地院提起行政訴訟,指出去年9月20日下午5點多開車在國道
3號,桃園市大溪區北向69.2公里中間車道,路段時速限制110公里,他車速約100公里,
前方車子時速約80公里行駛,且再前方並無車,後方車輛紛紛減速回堵,因為高速公路以
較低車速行駛,很容易被追撞,「我是已經堅決的要超越他」。
劉男表示,速限內他從後方內側車道(超車道)超車後,車身超過檢舉人車子,他認為已
是安全距離,車子切回中線,因速度較快,隨即穩定拉開距離,而且檢舉人車速較慢,根
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應行駛外側車道,監理站的處分顯有錯誤,聲
明撤銷處分。
法官勘驗行車記錄器錄影檔案,劉男開車跨越車道線欲變換車道,與後方直行檢舉人車輛
距離不到10公尺,且兩車的車身甚為靠近,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正常
天候狀況,前後兩車保持車速數值的一半,換算成公尺的安全距離,因此劉男超車,距離
應至少50公尺以上。
判決書指出,劉男超車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而變換車道違規事實明確,另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 規定,鼓勵一般民眾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並經由執行公
權力警察單位查證後依法舉發,至於檢舉人車速較慢,未行駛外側車道,即使是違規也無
礙劉男違規事實,監理站裁罰3000元、違規記1點的處分適法。
心得/說明:(30字以上)
人家中線開80也拿他沒輒 不過現在真的很多會檢舉刷卡剪線的
大家自己超車要注意規則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