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cypd.gov.tw/upfiles/%E4%BA%A4%E9%80%9A%E9%83%A8109%E5%B9%B47%E6%9
C%8823%E6%97%A5%E4%BA%A4%E8%B7%AF%E5%AD%97%E7%AC%AC1090021353%E8%99%9F%E5%87%
BD%E9%87%8B.pdf
https://tinyurl.com/jx6pmwhs (縮址
https://www.cypd.gov.tw/upfiles/%E4%BA%A4%E9%80%9A%E9%83%A8109%E5%B9%B411%E6%
9C%8823%E6%97%A5%E4%BA%A4%E8%B7%AF%E5%AD%97%E7%AC%AC1090014922%E8%99%9F%E5%87
%BD%E9%87%8B.pdf
https://tinyurl.com/h75d3r5w
這裡有很多關於違停的討論,這篇感覺貼這裡比較合適。
首先上頭有兩個交通部109年的新函示,完全就是那位聰明的前部長的政績,第一個是講
道交條例第3條第10、11款中的立即行駛有了新的定義,第二個是強調現在一切以時間為
主要判斷標準,警方既不能看引擎是否熄火也不該問駕駛是否在車上,看樣子是人只要是
能在三分鐘內手刀衝刺跑回來開動車子都Safe這樣,題外話這裡的說明四也挺有趣的,不
曉得有沒有人想過一個問題,你覺得垃圾車、資源回收車行駛過程中後面站一個人合法嗎
?這其實是個未解的老問題XD
整個加起來就會出現一個問題,那就是舉證違規停車會變成要證明這輛車原地靜止超過三
分鐘,如果要檢舉違規臨停的可能還得加碼拍到他正要停車的時候接著時間不超過三分鐘
,如果只有靜態照片或拍的影片太短理論上是可以打槍的,這代表被開單的話其實可以去
拚看看警方能否拿出明確的證據,過去會成立很大一部份是可以靠駕駛不在車上來等跡象
判定能不能「立即行駛」,就算玻璃黑到看不見駕駛也有可能會開成臨停,但現在或許是
要明確以時間區分所以單純人不在車上用證據不足打槍也是很有可能的。
過去如果違停打110來警車先是鳴笛確定人不在再看要怎麼處理(據說會非常誠懇熱心的請
車主移車的樣子),現在看起來似乎是找人之外還得先在那裡罰站才行,所以這也是我說
可以去拚看看警方處理時有沒有這麼勤勞務實的原因,畢竟密錄器、行車記錄器忘記開或
故障三小的很常發生,需要更明確證據理論上會提升了不少成功的機率;另一方面警方現
在可以大大方方要求要連續錄影然後搭配小到靠北的上傳容量限制形成Combo,講白了就
是拿著函示搞技術門檻,最後的結果應該會是檢舉案件還是那麼多但立案比例會降下去,
這下子就更有理由拿數據說嘴檢舉太浮濫了,真不愧是最聰明的前部長下兩道函不用出頭
就兵不血刃了,那些提案被譙到臭頭的立委真的是相形見絀啊。
一般來說警方很少主動處理交通違規,路上常看看看到各種警車跟違規車輛擦身而過的情
況,警車單純閃著燈對違停的嚇阻力基本上等同於零(除非鳴警笛但我這裡好久沒見過鳴
警笛驅逐了),一般民眾檢舉也不太可能在那裡連續錄影3分鐘,這兩條函示把門檻拉高後
應該會出現不少有趣的情況,比方說囂張到直接停在車道上只因為沒有連續錄影所以連根
毛都不用掉(如板上那篇 #1WaPYeBl 合理懷疑就是新函示標準認定導致違規停車跟違規臨
停皆因證據不足打槍,其實我看過更扯的),前陣子查資料時有看到說檢舉案中以違停等
靜態違規為最大宗,然後這麼剛好交通部的函示就這麼「天然」的形成一道門檻,真的是
滿妙的。
如果有人直接END,這裡提供一個簡單的結論,依新函示意旨搭配法律規定「只要沒有連
續錄影,車子停再久警察都可以合理懷疑車子沒有一直靜止進而不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