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比較有疑問的是 , 警察說因為事後汽車車主有報案 , 所以不算肇逃
怎麼覺得怪怪的 ?
公堂之上假設一下 , 假如今天車主因為有原因不能當場停下
(無照駕駛 / 車上有見不得光的物品)
車主只要當下趕快開走 , 把證據都處理好 / 換了車主
然後再去警察局報案 這樣就不算是肇逃了喔?
有案例是這樣判決的嗎 ?
※ 引述《david79111 (大C瓜)》之銘言:
: 反正目前都只是鍵盤判案跟鍵盤風向
: 但今天如果發生事端的是兩台車
: 後車也因此導致撞牆翻覆
: 大家會替前車還是後車護航呢?
: btw 這次事件唯一讓我學到的是
: 原來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的定義已經修改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