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內線一直被一些開不了 120 的霸佔的天怒人怒
然後內線擋路的後面就會跟著第二台保持距離也一直佔著內線
之後就可以看到後面車流越來越貼
逼的要跟大學長一起擠
再來就是可能追撞上新聞了
莫名其妙最該被貼的應該是內線那一兩隻擋路的鳥蛋不是嗎
最該被撞飛的應該是內線那幾隻擋路狗都不如的不是嗎
怎麼一堆人腦子不清楚喜歡去貼中外線
路不是我的我能讓都讓
但是路也不是這些內線擋路狗都不如的
怎麼都讓這些鳥蛋爽爽擋路造成車陣?
有沒有大神確認一下這 47條第五是不是可行的?
應讓而不讓的有人檢舉成功過嗎?沒有的話遇到就來試試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險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
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
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
,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