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udn.com/news/story/7321/8259756
國道行駛路肩被錄影檢舉 他用這招法官判免罰…4千省了
2024-09-30 07:18 聯合報/ 記者
牟玉珮/台北即時報導
https://uc.udn.com.tw/photo/2024/09/30/realtime/30629238.jpg
國2西向從機場系統部分路段開放小客車行駛路肩(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取自Google地
圖
鍾姓駕駛去年在國道2號西向6.9公里處行駛路肩,國道警察根據檢舉人的行車記錄器影像
,認為他提早10分鐘出現在下午2點才開放路肩的路段,因而開單告發,但他不服,辯稱
自己經常行駛該路段,不會記錯開放時間,並要求證明檢舉影片所示時間精準無誤,雖警
方調出他通過國1北向51.1公里的時間,推論此時出現合理,法官仍認為證據不足,無法
構成心證,撤銷原處分。
判決書指出,鍾姓駕駛去年9月27日周三下午開車行駛國2西向6.9公里處,被人檢舉行駛
高速公路違規使用路肩,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檢視檢舉人提供的行車記錄器
影像,見顯示時間為當天下午1點50分15秒,由於未到下午2點起的開放時段,認為駕駛違
規屬實,開單告發。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依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
第9款規定,裁處罰款4千元,不過,鍾姓駕駛不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以錄影時間不準,要求撤銷原處分。
雖然警方提出鍾男當天在下午1點47分17秒通過國道1號南向51.1公里ETC門架,認為下午1
點50分15秒出現在國2西向6.9公里處並非不合理,裁決所也認為所採影像為連續內容,並
未發現偽造或變造疑慮,內容也屬合理正常,但法官審理認為,無法確認一般行車記錄器
顯示時間與實際時間毫無落差,因此鍾姓駕駛所說也並無全然沒根據,即使國1門架拍到
通過時間,也並不能作為推論行駛國2路肩時間的證據,顯示時間真實真偽不明,無法形
成無合理懷疑的心證,因此撤銷原處分。此案仍能上訴。
根據高速公路局規定,國2西向從機場系統(8K+250)到大竹西出匝道(匝道0K+234)開放小
客車行駛路肩,平日為上午7點到10點、下午2點到晚上8點,假日為上午9點到晚上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