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知識達人好,我的問題其實跟多數人大同小異,是這樣的:
我在奇摩拍賣上賣了一台女生用的洗臉機,3/28寄出,3/31買家來信要求退貨,
我於4/5將物品取回後攜回日本換貨並於5/1重新寄給買家,
而買家在5/9再度來信要求退款退貨。
我的問題是:
1.這樣算在七天鑑賞期內沒錯吧?
2.請問七天鑑賞期內要求退貨是只要買家在例如留言板或問與答告知即可
還是要七天內寄出存證信函才算數呢?
感謝回應!
p.s真心覺得七天內無條件退貨這個條款實在搞死人,每個人都上網買東西
然後用到第七天再說要退款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