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過失殺人與傷害致死如何區分?

作者: TOYOTOMI (偷油偷米)   2014-02-26 21:43:37
既然你是要考刑法的國考生
用詞一定要精確
首先沒有過失殺人這個罪
因為[殺]在刑法中本身就已經包含了
[殺]的故意以及意圖
所以沒有過失[殺]這回事
再來你舉的例子1是過失致死
234都是傷害致死
你會有傷害致死與過失致死搞混也是正常的
因為傷害致死就是[故意傷害+過失致死]
行為人對於傷害部分主觀上是有故意
而其傷害行為最後導致被害人死亡也是有過失的
至於你討論的這些傷害以後多久才死亡其實都不是重點
在犯罪構成的三階段理論中結果犯必須討論
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裡論
你的疑問在這個檢視中就會被排除
最後你說的傷害致死會被過失致死排擠這是錯誤的
傷害致死所指的情況是指[故意傷害+過失致死]
過失致死所指的情況並沒有前面的故意傷害
舉一個實務中最典型的過失致死案例:開車不小心車禍撞死人
行為人對於開車撞到人是否有故意?
對於被害人的傷害以及死亡行為人都沒有故意
所以我們說車禍撞死人是一個[過失致死]
接下來我們來一個車禍撞死人的變化型
2.A與B積怨已久,某日A駕車見B在路上行走
遂故意踩足油門想將他腳撞斷最後因不慎車速過快
B身受重傷搶救不及死亡。
再來另一個變化型
3.砂石車司機A某日駕車不慎撞上路人B
下車察看後發現B倒在血泊中但仍未死亡正在呼救
A見四下無人決定倒車將B輾斃。果真倒車後將B輾斃。
上面三例都是車禍把人撞死
試問2.以及3.中A應如何處斷?
如果你搞得懂其中的分別
那你就可以搞懂殺人、傷害致死、過失致死的差別了
作者: soquiet (young)   2014-02-27 05:35:00
您的意思是只要有傷害故意就是傷害致死?感謝指點過失犯也要討論客觀歸責,所以我不懂你所指排除的意思我再回頭讀一次加重結果犯法理,在加重結果中行為人是同時構成故意基本罪與加重結果過失罪,與加重結果罪三罪競合以加重結果包含前兩者故論以加重結果罪以足因此遭到黃榮堅教授批評認為破壞了正常立法平等其主張應修正想像競合刑罰而非創設加重結果犯故我認為你的論點非正確,但依然感謝你的意見分享
作者: DAHOO (大戶)   2014-02-27 18:08:00
那連勝文槍擊案的例子為何也算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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