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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得知家人提告的人不起訴,有感而發…
最近家裡不平靜,官司纏身,我們都是原告。
一個是家人被前任的曖昧對象打倒在地,家人提出傷害罪,結果刑事起訴,民事賠償不起
訴,判決結果還寫說:因被告已承認打人,並賠償醫藥費1000多元整故不起訴(大意),讓
人不禁懷疑是否我準備個1000多元就可以隨便亂打人?因為有承認打人就好????被害人的
身心受創都不算在內嗎?皮肉傷是小事,一個人一輩子有幾次被打倒在地的經歷?家人一想
到就都不能睡,看精神科已許久,實在讓人氣憤!
另一件則是新搬來鄰居自我們買下隔壁房子後,三番兩次找麻煩,說我們不能停門口的土
地,因為會破壞他們風水、我們沒住在那邊所以不能停、要停可以不可停太久…諸如此類
原因,但我們已買下原房子三十多年,土地也確實請了區公所來丈量,證明那塊土地的
所有人是我們家沒錯,里長、警察、議員也來多次協調,對方不但不理還曾找朋友開車擋
住門口,並在門口大罵:「路你的哦?幹你娘機掰!再停試試看!」由於涉嫌公然污辱及妨
礙自由(休旅車整個擋在家門口哩~叫他移還嗆說叫警察呀!路你家的哦!完全不移就進鄰
居家!)結果開庭一次前幾天收到不起訴通知書…
唉…我知道公然污辱對著我們門前比較不容易被起訴(我們有錄音檔和影片檔),但是妨礙
自由不起訴真的太…不然怎樣叫妨礙自由?平常看新聞把人關起來就算妨礙自由了,車子
直接擋在門口就不算??老實說真的對台灣法律心灰意冷了…尤其是被打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