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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eccaX (渺小的正義) 看板: PublicIssue
標題: [文化] 智慧局公布著作權法修正草案
時間: Thu Apr 24 21:21:25 2014
我不確定這邊有多少的圖文創作者,
不過這個修正草案對創作者非常不利。
公聽會在昨天開的。
第二節 著作人
第十一條
甲案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乙案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第十三條(修正條目)
甲案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乙案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雇用人為著作人。
但契約約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A是畫家,B是老闆。
甲案的修正可以在AB兩者的契約內將著作財產權轉移給第三方C甚至D、E。
老闆簽約的時候可以將智慧財產權給予相關企業C,另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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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案部分,A畫好一張圖之後,交給B使用,
原本的法案A是著作人,新的法案B老闆是著作人。
只要契約沒特別註明屬於受雇者本人,那麼以後花錢就可以當畫家了(X)
個人見解,非法學專業人士,如有錯誤麻煩協助指正,
以免誤導他人,感謝。
經濟部的網站在這:
http://www.epza.gov.tw/info.aspx?pageid=5550d9477f17eece&cid=409f8f9caca9df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