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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RIE34 (白鶯草) 看板: PublicIssue
標題: Re: [文化] 智慧局公布著作權法修正草案
時間: Fri Apr 25 21:46:28 2014
給durden738
我也是創作者 但我覺得搞不清楚狀況的人是你
首先 你好像根本分不清楚
著作權有分著作財產權 和 著作人格權的差別吧?
著作財產權是雇主(公司)所享有可以用創作來賺錢的權利
著作人格權是原作者所享有可以宣稱作品是自己創作
並且擁有修改自己作品的權利
一般來說 當作品完成的那瞬間就產生了著作權
而創作者本人天然擁有著作財產權 和 著作人格權
只是被雇用的創作者如果和雇主有簽約的話
一般會按照契約規定 將原本屬於自己的著作財產權轉讓給雇主盈利
(當然作者也可以選擇不轉讓財產權給別人 用自己的作品來賺錢
以現實的情況來形容 就是自己畫自己印書來賣的同人作者
他們就完整地享有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 缺點是盈虧自負)
而現在的法案版本早就已經保障了簽約雇主的著作財產權
所以真正的問題不是甲案提到的著作財產權
(甲案只是把條文改得更含糊一點
讓創作者簽約時可能會忽略自己本來天然擁有的著作財產權)
真正的問題在乙 案 會 侵 犯 到 著 作 人 格 權
(因為它只提著作權 沒有明定人格權和財產權的範圍
我懷疑這是故意的= =)
現在的法條是 沒有契約明文規定的
法律會自動默認(受雇人)創作者享有著作人格權
但修正後 就變成沒有契約明文規定的
法律會自動默認(雇主)公司享有著作人格權
也就是說 只要你簽契約時忘了爭取著作人格權
雇主不但可以任意修改你的作品 甚至可以把作者名字改成他
而你連出來說明自己才是作者的權利都沒有
所以原PO擔心的沒有錯 只是沒有說清楚
乙案通過後 只要作者沒發現這法律陷阱
老闆真的可以合法地說自己才是原作家/畫家
並且可以合法修改你的作品
(把哆拉A夢畫上耳朵 技安整形成大帥哥)
你也不能抗議
也許你會說 那記得爭取就好啦
但在22K和不簽拉倒的威脅下
雇主要你妥協 很難嗎?
現在22K的環境下 創作者實在很難賺到什麼錢
賺錢的著作財產權通常都簽給雇主
但擁有著作人格權 可以驕傲地說「這是我寫的/畫的」
這已是創作者最後的尊嚴
現在政府定的新法案連這個都企圖侵犯 你說叫人怎能不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