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文化] 智慧局公布著作權法修正草案

作者: corehs (corehs)   2014-04-26 12:07:55
※ [本文轉錄自 PublicIssue 看板 #1JMcStC4 ]
作者: ERIE34 (白鶯草) 看板: PublicIssue
標題: Re: [文化] 智慧局公布著作權法修正草案
時間: Fri Apr 25 21:46:28 2014
給durden738
我也是創作者 但我覺得搞不清楚狀況的人是你
首先 你好像根本分不清楚
著作權有分著作財產權 和 著作人格權的差別吧?
著作財產權是雇主(公司)所享有可以用創作來賺錢的權利
著作人格權是原作者所享有可以宣稱作品是自己創作
並且擁有修改自己作品的權利
一般來說 當作品完成的那瞬間就產生了著作權
而創作者本人天然擁有著作財產權 和 著作人格權
只是被雇用的創作者如果和雇主有簽約的話
一般會按照契約規定 將原本屬於自己的著作財產權轉讓給雇主盈利
(當然作者也可以選擇不轉讓財產權給別人 用自己的作品來賺錢
以現實的情況來形容 就是自己畫自己印書來賣的同人作者
他們就完整地享有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 缺點是盈虧自負)
而現在的法案版本早就已經保障了簽約雇主的著作財產權
所以真正的問題不是甲案提到的著作財產權
(甲案只是把條文改得更含糊一點
讓創作者簽約時可能會忽略自己本來天然擁有的著作財產權)
真正的問題在乙 案 會 侵 犯 到 著 作 人 格 權
(因為它只提著作權 沒有明定人格權和財產權的範圍
我懷疑這是故意的= =)
現在的法條是 沒有契約明文規定的
法律會自動默認(受雇人)創作者享有著作人格權
但修正後 就變成沒有契約明文規定的
法律會自動默認(雇主)公司享有著作人格權
也就是說 只要你簽契約時忘了爭取著作人格權
雇主不但可以任意修改你的作品 甚至可以把作者名字改成他
而你連出來說明自己才是作者的權利都沒有
所以原PO擔心的沒有錯 只是沒有說清楚
乙案通過後 只要作者沒發現這法律陷阱
老闆真的可以合法地說自己才是原作家/畫家
並且可以合法修改你的作品
(把哆拉A夢畫上耳朵 技安整形成大帥哥)
你也不能抗議
也許你會說 那記得爭取就好啦
但在22K和不簽拉倒的威脅下
雇主要你妥協 很難嗎?
現在22K的環境下 創作者實在很難賺到什麼錢
賺錢的著作財產權通常都簽給雇主
但擁有著作人格權 可以驕傲地說「這是我寫的/畫的」
這已是創作者最後的尊嚴
現在政府定的新法案連這個都企圖侵犯 你說叫人怎能不怒?
作者: timshan (仲軒)   2014-04-25 21:50:00
推這篇分析
作者: dragonsix (Nazca)   2014-04-25 21:51:00
政府怎麼有辦法讓我們所有人累成這樣...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4-25 21:52:00
哪有下班之後用自己的設備和資源創作都被雇主拿走的道理連下班之後創作原創作品拿去同人展發表,公司都能連版權都不買就通通拿走的意思?就算是集體創作(例:電玩軟體),著作人格權掛在公司名下
作者: ERIE34 (白鶯草)   2014-04-25 21:57:00
因為「非約定職務範圍」的定義模糊 所以不能很肯定一定會發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4-25 21:58:00
這樣搞的話連列名製作群的權利都沒了
作者: ERIE34 (白鶯草)   2014-04-25 21:58:00
生 但如果有業者擴大解釋法律(只要還在他那邊工作)就有可能侵犯到下班後的創作著作權目前聽說也只是提案而已 但如果沒人注意到的話
作者: coolda (cool)   2014-04-25 21:59:00
專業推
作者: ERIE34 (白鶯草)   2014-04-25 22:00:00
提案默默通過就可能發生這種可怕的事但目前已經肯定的是 乙案一定會侵犯到著作人格權請大家多加監督(寫信抗議之類) 不然以後可能連主張自己是作者的權利都沒有了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4-25 22:03:00
我會想到的是這樣一搞,大量獨立創作的幼苗會全部摧毀
作者: ERIE34 (白鶯草)   2014-04-25 22:05:00
聽說就是有業主覺得要改還要一一問過製作群的意見太麻煩而希望直接把著作人格權拿過來所以同人是否會影響還不確定 但列製作群的權利是肯定會的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4-25 22:09:00
像是電玩和電影,現在早就是財產權人格權都歸公司名義了吧
作者: ERIE34 (白鶯草)   2014-04-25 22:09:00
而業主是否會擴大解釋到同人 就要看業主的人品了大家覺得台灣老闆的人品可信賴嗎?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4-25 22:10:00
我指的是上班族在不使用業主資源的情形下自行創作原創作品
作者: ERIE34 (白鶯草)   2014-04-25 22:11:00
所以除了電玩電影 這次會影響最大的應該是出版相關(+同人?)而且就算是電玩電影 作者也應該有權利列在製作群名單內啊Miule擔心的是同人吧 就如上所列因為「非約定職務範圍」有解釋空間 又還只是業者提案未通過 所以現在還不能確定但如果沒人關心的話 政府可能審一審就准了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4-25 22:17:00
還有集體創作的具名權(人格權的一部分),一般書籍寫稿的版權
作者: ERIE34 (白鶯草)   2014-04-25 22:17:00
而且這個提案實行起來完全看業主的自由心證(相信他人品)所以也許平常沒事 但老闆看中你的同人作品想賣錢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4-25 22:18:00
我很擔心根本沒有付出買斷該有的代價就坑走以後翻版的權利
作者: ERIE34 (白鶯草)   2014-04-25 22:19:00
你就得乖乖交出來 因為有個惡法支持老闆履行「他應有權力」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4-25 22:20:00
本來應該是公司和作者做版權交涉,重新簽約才開始上一般通路
作者: ERIE34 (白鶯草)   2014-04-25 22:20:00
集體創作的具名權和書籍版權正是業主支持乙案的最大理由這樣對他們又方便又便宜又不用負責作者的授權費用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4-25 22:21:00
的計畫,但是修成這樣,沒有約明業外時間創作的著作權歸作者
作者: HwangTW (谷歌翻譯王)   2014-04-25 22:21:00
幫高調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4-25 22:23:00
那老闆就可以隨意合法侵占受雇者的任何作品了這樣搞根本是徹底開倒車,文創的根本是人不是錢獨立創作也是經濟弱者和強者交涉的籌碼,怎麼能允許這樣搶
作者: drymartini (錢包和相機被偷好傷心 ><)   2014-04-26 00:48:00
真的是吃人不吐骨頭
作者: m7basara (一個人...)   2014-04-26 02:17:00
扯!!現在還有人想亂搞,把提法案的人肉出來吧,官商勾結
作者: Miule (Miule)   2014-04-26 02:48:00
如果不是故意的,那就是寫這草案的人根本沒搞清楚台灣的著作權法有著作人格權這回事,前面有人提的本來根據柏恩公約卻抄美國著作權法修法,兩方原則不同而矛盾
作者: nora99 (nora99)   2014-04-26 08:11:00
高調
作者: corehs (corehs)   2014-04-26 12:07:00
借轉eWriter,謝謝。
作者: bm200300127 (逼M)   2014-04-26 12:45:00
這篇清楚
作者: petestar (酥酥麻麻。小派皮)   2014-04-26 20:36:00
作者: cathendral (麻咪)   2014-04-27 01:06:00
推這篇,清楚很多。
作者: third2013 (老三非小三)   2014-04-27 04:47:00
高調
作者: Shinpachi (Shimura)   2014-04-29 08:01:00
作者: white07 (白色七號)   2014-04-29 16:13:00
太恐怖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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