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清稗類鈔 訟師技巧

作者: mstar (Wayne Su)   2016-10-29 10:29:02
「吳墨謙為人釋訟」
雍正年間,江蘇松江府有個訟師吳墨謙,熟悉律例法規,
人家請他打官司,他一定先查明詳情,沒有理就要對方和解;有理就算官也擋不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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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天柱還沒發達時,入贅王廷熑家,很受丈母娘喜歡,要分給他千畝田地,
但後來因女兒過世而失歡,竟覺得可惜而不給了;
徐父當時已八十歲了、退休在家,親身前去討地,還告到官府去,
因有明文記錄、還有租金簿冊,因此縣、府都判徐父贏。
吳幫女方寫訴狀,極力讚美婚姻和諧、岳父女婿相處融洽,
只是已為女婿而分家,且女兒又過世,所以不能給、也不願意給;
那田地如果說是嫁妝,則不是親家公可以過問,如果說是贈與,則不是打官司能爭,
親家公當過高官、又年尊、有德行,想必不會貪這地,一定是管理的僕人狡猾貪圖;
結果判女方贏,徐父只能失望回鄉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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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錢人想收回還沒賣斷的產業,但業大租金低、且租出還沒滿三十年,實在沒理由,
於是找了老舊白紙,參考原契約造出一張有收回條款的假契約,筆墨濃淡都很相像、
還找人刻了原契約上的印章蓋上,打官司時呈給官看,對方竟然沒辦法反駁,
吳拿在手上細看了很久,偷偷跟委託人說「假的!」,馬上幫忙抗辯說:
「一般民間有契約,不可能掛在牆上、也不會鋪在桌上,一定是收藏在箱子裏,
而且還怕污損,更會折疊夾在書裏面,蛀破的洞會相連、絕不可能東一個西一個;
但這張契約的摺痕卻跟蛀洞對不起來,非常無法理解,
希望大人能命令對方提出藏放契約的容器來查驗,則真假立分。」
有錢人提不出來,只能繼續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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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州有家當舖被當地流氓看上、想詐財,就模仿夥計的筆跡簽名、仿造戳章,
按他們格式造出假當票,「典當」一顆一千兩的的明珠、實收五百兩,
當舖無法拿出來就要賠一千兩;
店主也很厲害,拿出當月的帳簿當證據,地痞就改說是店主看上珠子、要夥計私吞,
吳拿了當票一看,笑著安慰夥計說「別怕,很容易解決。」
說「各當舖規定,都是由夥計寫當票,大一點的店會有好幾人、要經手幾百張,
都是刺在木籤上,不然風吹來就全跟落葉一樣散光了,
請大人查驗店裏其他當票,一定都有個洞,這張卻沒有,實際不是店裏開出的。」
地痞無法解釋,竟然藉故溜走了。
作者: QuentinHu (囧興)   2016-10-29 11:48:00
生活常識王 XD
作者: ocean11 (深海)   2016-10-29 11:49:00
第三則是不是在公堂上? 還能溜走
作者: cadsketchup (cadsketchup)   2016-10-29 11:51:00
地痞:「我想起家裡的瓦斯還沒關。」就跑走了。
作者: mn435 (nick)   2016-10-29 12:59:00
地痞:太好了 下一張我會加洞的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6-10-29 13:20:00
第一暗反應當時判案仍以人情倫理為優先 沒有現代契約法的概念
作者: Iguei (泳言 Lai)   2016-10-30 15:01:00
有先研究是非才辦案的人真好!
作者: coollonger (轉角遇到旺~)   2016-11-01 10:32:00
第一則有契約還判輸....
作者: Fireya (☆*"`'*-.,)   2016-11-01 13:12:00
現代也一樣啊 這契約的性質是什麼?贈與可以撤銷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6-11-01 16:43:00
樓上提醒得是 現在早先看有否字據 目前看有否公證但本案"割田千畝為奩贈" "有細簿號數租額" 換言之應該已經轉移贈與的土地所有權 那依現在民法也不能要回嫁妝就算女兒財產 女兒遺產第一順位也是女兒的丈夫取得但這時贅夫不爭 夫的老爹不能代爭 只能拚主張贈與而且是贈與夫家 所以夫家才"有細簿號數租額"否則系爭土地的佃戶如何會交租給夫的老爹那家?最後所謂贈與人後悔受贈人不能靠打官司與蹭與人爭並因而敗訴 可推測清律對此和現行民法不同 清律沒有細分贈與物是否已經交割給受贈人
作者: Fireya (☆*"`'*-.,)   2016-11-01 17:31:00
嫁妝的話 也有可能是特種贈與(應繼分前付)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6-11-01 18:37:00
其實嫁妝本質上就有兩種 一種是給出嫁女 一種是給夫家畢竟習俗上夫家要拿出聘金給女方家 禮儀上照說要回贈否則可能招致賣女兒之譏
作者: Fireya (☆*"`'*-.,)   2016-11-01 18:59:00
這裡是指給出嫁女的 不然訟師也不會說親家公不可過問了給夫家的?我是有聽過如果想貪媳婦的嫁妝 名聲會蠻不好的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6-11-01 23:39:00
恩 又看描述幾次後 確實訟師是主張送給出嫁女 不過各個前判所以會判給徐老爹 根據在於"租金簿冊"在徐家 可是徐子是入贅王家 所以先前某才會如諸前判推斷地贈徐家現在關鍵點在於 "有明文記錄、還有租金簿冊" 所指文書究竟有否地契以及經過官府登記過戶 記得當時人移轉土地所有權也是要拿地契到官府登記造冊 畢竟牽涉稅賦
作者: Fireya (☆*"`'*-.,)   2016-11-02 03:12:00
其實我覺得嫁妝就是給出嫁女傍身用的 不是給夫家的女兒就潑出去的水成為夫家的人了 有什麼賣女兒嗎?給她嫁妝是給她一筆私產傍身媳婦要把嫁妝拿出來給夫家的人用另一回事 不過嫁妝基本上就是她的 沒聽過嫁妝是給夫家的這種說法 有根據 文獻嗎?賣女兒好像是現代比較常聽到 有些父母嫁女兒不收聘就說不是賣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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