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法外用刑》
之前幾任皇帝,都遵守太祖規定,不使用刑律上沒寫的刑罰,
但天順元年 (1457) 正月,英宗復辟之後,刑部上奏于謙等人罪責,
兩天後皇帝下旨:
「于謙、王文、舒良、王誠、張永、王勤本應凌遲處死,從輕了決,切掉手腳就夠了,
家人充軍、妻小不必發為人奴隸,家產全部充公;
陳循、江淵、俞士悅、項文曜免死,發邊疆永遠充軍、家人遣送去一起住;
蕭鎡、商輅、王偉、古鏞、丁澄都廢為平民。」
廷議論定于、王等六人謀反,應該凌遲,陳等九人知道他們謀反卻放縱,該斬首,
都被皇帝減輕一級,但現在史書卻都不寫于等人被切掉手腳之事,
有人認為是怕有礙隆慶皇帝施政,所以刪掉了,
但刑律中有凌遲、卻無切斷手腳,
因此有人說是英宗在底下回奏時刪去切斷手腳,應該比較合理。
武宗正德皇帝時,都剝流賊的皮來包馬鐙,上馬下馬都要踩,
有人上諫說太祖曾禁止過,但皇帝不理會,
太祖開國時也命令過將剝下貪官的皮、裏面填充稻草,
受刑者的皮就留在當時任職處,以訓誡後任者,
據說目前一些地方的庫房裏還有保存著,且當時還規定太監娶妻也要受此刑;
但太祖晚年就廢除這些酷刑,還嚴詞訓誡子孫,講得非常動人,何況臣下也該遵從。
嘉靖年間,新城知縣吳瑗,聽信某繼母陳訴說繼子不孝,竟下令肢解他,
因而被都御史金清彈劾、說該繼子並沒有不孝,
但皇帝大怒,下令杖打吳一百大板、發配邊疆,
但縣令對無罪的人用極刑,竟人不用抵命,不知是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