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翁昇德(台中市民)
尤美女委員在公視有話好說上說對於立專法是可以討論的,卻不等法務部版本出爐再行提
案,且又決議要在此會期結束前要審查完畢出委員會。這個說法其實是很不負責任的推託
之詞,對反同方當然更是不公平的,處於一方有法案,他方卻無法案可資對照審查的不公
平地位。
尤美女指出,立同性伴侶法在德國引起諸多後續法律訴訟問題。但若能立同性婚姻法,除
了適用兩套不同法律規範外,應無德國所面臨的問題。況且德國聯邦法院大法官的說法其
實是有問題的。試想。為何德國基本法要明訂一夫一妻才能組成家庭,倘若這個制度不好
,那為何德國人不去修憲,而要另立同性伴侶法?請不要倒果為因,誤解了德國立憲原意
,引喻失義。
台灣要避免德國所面臨問題只要另立同性婚姻法即可輕易解決,不須一步到位,直接修民
法,搶這個世界第一的頭銜,若真是好,別的國家不會比台灣笨,好嗎?
另外,挺同方很多言論說要民進黨以及小英總統應該兌現選前婚姻平權的承諾。其實這是
故意誤導社會大眾的障眼法。目前立專法主張並未違反婚姻平權主張,只是挺同者故意以
反歧視的口號,想要規避立專法,試圖一步到位,卻罔顧其在未做政策影響評估前,可能
對社會國家帶來如何的衝擊與困擾。
筆者所在的台中市恐是全台灣推動同志運動最積極的縣市,市長在市府懸掛一周六色旗,
又要求在全市一千多個行政區掛小型六色旗,甚且要主動為同志舉辦大遊行活動。甚且在
其所主導的社會局性平委員會,允許許多讓家長無法接受的所謂性平教育與多元情慾探索
的內容,堂而皇之進入國中小及高中校園內,但自己的小孩卻送入不用受此教材污染的實
驗小學。
相關局處首長在接受議員質詢時,竟然連對於相關法規之依據都茫然不知,就要推行所為
多元性別與婚姻平權。這是極其諷刺與讓人無法苟同的一種行徑。無怪乎要激起民眾的反
彈,甚至有市民發起罷免之聲浪產生。
再來,筆者認為,挺同方一直強調的是同志的婚姻權與相關權益,但並未能從反對方的立
場著眼。試想,倘若將民法修改後要求異性婚與同性婚都完全適用相同法律,可曾考慮過
異性婚者權益也可能受損的問題? 例如傳統宗教教義是否可能完全被顛覆?異性戀家長是
否不能對其子女有自主的教養權,甚至不能要求學校教育不要一昧灌輸其子女多元性傾向
教育的權利?本身是異性婚者,他是否必須忍受同性戀者在各種場合的文化強制灌輸問題
。
現在光是一個性別平等教育法就已經把台灣的教育搞得雞飛狗跳,若再通過民法,可能後
果只會更雪上加霜。反同方豈能不深深憂慮!?
同性戀也許就精神醫學觀點,固然已經排除其為病態者的普遍觀點。但畢竟兩者間就有著
本質上的差異,請不要說生殖器官上的差異不是差異。請不要跟我說,同性者的收養子女
與異性戀者自然生產的子女不是差異,更不要跟我說,同性戀者的性行為方式與異性戀者
的性行為方式沒有差異性。
有眼思考、有腦判斷的人都知道事實為何。既然有著種種的本質上差異性,為何立法者要
透過法律規定為合理的差別待遇,就是一種歧視呢?個人實在無法苟同。強行將同性戀者
與異性戀者加以混同,這不就是反過來要對異性戀者霸凌的行為嗎?
原文網址: 翁昇德/回應尤美女談話:請不要霸凌異性戀者! | ETtoday論壇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1214/829434.htm#ixzz4Sv9Ipmv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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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太多不理性的對話,
不管正方雙方都出現謾罵或打壓的情形,
雖然社會永遠不會有達成共識的一天,
但還是衷心希望有關注婚姻平權議題的人都可以理性對話,
以下針對這篇社論做出了一些個人回應,
也希望大家 1226 可以一起到立法院為婚姻平權努力!
1. 尤美女委員表示專法可以討論,並且其他委員若提出專法,可於下一會期一同討論;
至於法務部之部分,已聲明不會擬定任何法案。
2. 德國之所以會用同性伴侶法來規範,是因為其憲法明確規範婚姻制度之定義,而德國
司法機關對於同性伴侶法之解釋是否比照婚姻制度適用亦產生無法解決的疑義,因此德國
目前的困境在於如何推動修憲,使同性戀者能夠比照異性戀者,同受婚姻制度之保障。
3. 正是因為各國修憲門檻都不容易,所以在德國直接修改婚姻定義才會有困難。但是在
我國,大法官推翻先前解釋的例子不虞匱乏,更何況大法官從未針對同性婚姻作過相關大
法官解釋,先前之解釋皆是與通姦或重婚相關之解釋,故婚姻制度在我國既然沒有明確定
義,則當然關於婚姻定義之解釋便有與時俱進之可能。
4. 性平教育和婚姻平權為不同之議題,請勿混為一談。且關於性平教育之部分,僅在教
育學童尊重不同性傾向,而非鼓勵其學習或模仿不同性傾向,並未查證教材內容即加以批
評,顯見有關於性別意識之議題,不只孩童需要了解,成年人亦然。
5. 關於異性戀權益是否受損之問題:首先,傳統宗教教義是否被顛覆並非法律應該關注
的問題,法律應尊重多元宗教與文化,而非為某一宗教教義服務,設想今天法律若為維護
伊斯蘭教教義而禁止人民吃豬肉,則您作何感想?更何況,基督教根本並非我國傳統宗教
;又,婚姻平權所涉條文和父母對子女自主之教養權完全無影響,性平教育之議題和婚姻
平權無關已如上述。
6. 再者,同性戀者是少數,如何進行文化強制灌輸,誠有疑義,若文化強制灌輸指涉者
為多元性傾向教育,則您所主張者是不讓子女學習尊重多元性傾向,對於校園裡其他不同
性傾向的孩童而言,是排除了他們被異性戀孩童尊重的權利,設想您的子女若是不同性傾
向,您願意讓您的孩童因為性傾向而被同儕嘲諷或排擠嗎?
7. 差異在每個人之間都存在,法律存在的目的正在於彌平因為差異而產生的歧視,生殖
器官之差異當然存在,無法忽視,但憲法與法律所關注的重點在於,以這樣的差異為理由
限制同性戀者結婚是否為合理的差別待遇?
8. 誠如您所言,憲法所揭示之基本價值不容撼動,則憲法第七條所揭示的平等權更應被
法律加以維護,若無明顯重大之公益需要維護,不得以性別作為差別待遇之理由。如上述
,既然我國憲法本身並未對婚姻加以定義,而宗教教義亦無法成為反對婚姻平權之正當理
由,性別教育又與婚姻平權議題無涉,則管見以為,以性別或性傾向作為限制同性戀者結
婚之理由,即為不合理差別待遇,應係違憲。
9. 最後,若您認為同志家庭所收養的子女和異性戀家庭所自然生產之子女有所差異,則
您並沒有資格稱您係立於所有子女的立場著想,因為您的目的在於切割同性戀族群與異性
戀族群,並且邊緣化同性戀家庭所收養之子女,使其在社會與校園中遭受異樣眼光。
10. 但是,同性戀族群和異性戀族群都是人,從來都不是可以完美切割的群體,極欲將自
己所不認同之少數族群排除於您所生活之社會之想法,正是霸權的意義,而就我的認知而
言,您已經為所有人完美示範,何謂 " 霸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