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大家對於蔡易餘委員提出「另定辦法」似乎頗有意見
不過在這邊大家可能要先對「層級化法律保留」要有些概念
「辦法」在我國法體系裡是屬於「命令」的位階
「命令」位階是低於「法律」的
也因此命令不能牴觸憲法或法律
一旦命令抵觸法律
是會被大法官會議宣告無效的
今天蔡委員還沒有提案
所以不知最終法條內容為何
但是至少大方向是將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並列
似乎也沒有除外條款
這表示同性婚姻將成為民法所承認的婚姻
那基於婚姻所衍生民法上的權利義務也會一併適用
異性婚姻可以做的
同性婚姻也都可以做
只要民法上有規定的都可以做
而當初專法派跟民法派吵翻天的原因
是專法違反平等原則
並有掛一漏萬的可能性
如果反同派施壓不定某些條文
同婚就無法享有異性婚的某些權利義務
而今天同性婚姻掛在民法底下
那授權訂定的辦法基於上面的說明是不可以違反民法的
這個「辦法」只能規定執行民法的細節性、技術性事項
所以行政部門只能順著民法的規定去調和同性、異性婚天生的差異
像「婚生推定」這種同性婚根本不可能出現的產物要怎麼適用就是大問題
不太可能因為這個「辦法」去創設出不同的權利義務
所以只要民法本文沒有變動
不用太擔心「辦法」會侵害同婚的權利義務
別忘了還有最後的防線「大法官」在背後盯著(大法官一直都很火大)
事實上很多法律都需要命令來做細節的補充
如果沒有授權命令來規範
那法條本文會超級冗長
嚴重增加法律系學生的負擔(疑?)
最後還是得看蔡委員對民法本文提出何種的修正案
這才是同婚平權真正的戰場!
推這篇 哪可能用命令去規定婚姻的權利義務只會是補充細節而已 蔡易餘不可能不知道這點
作者:
gaytsis (魁奇斯)
2016-12-16 00:44:00我也覺得不要太快否定蔡委員他的服務處不知已經被萌萌鬧多久了
可是蔡的另定辦法看起來像是把同婚內容整個從民法抽掉塞到辦法(蔡英文反對尤的平等適用),即便辦法內容不違反民法,但一些有關婚姻的基本規定放在命令位階就有層級化保留的問題了吧
作者:
Jeby171 (你好嗎)
2016-12-16 00:52:00不太同意 辦法可以年年由行政機關自己改 陳明堂自己改
作者:
gaytsis (魁奇斯)
2016-12-16 00:55:00先向他問清楚
作者:
Jeby171 (你好嗎)
2016-12-16 00:55:00方便學生記憶的話應該是所有權利義務與異性戀相同 嘻嘻
不能違背只是理想情況 實際上法條多的是細則違背母法精神的情況!!
作者:
Jeby171 (你好嗎)
2016-12-16 00:57:00歐洲人權法院目前的判例也是 不一定非得叫什麼法 但但權利義務必需與異性戀完全相同 否則違反第14條禁止歧視的規定
作者:
stockeye (stockeye)
2016-12-16 00:58:00不過這篇新聞只是傳聞,與事實還是有差異,所以蔡英文也不算真的表態如何
"以目前民主化 法治化的情況"? 台灣目前哪裡夠民主 夠法治? 連修個民法婚姻平權, 執政黨高層還帶頭消極裝死 跟我談民主法治 我呸
作者: iamhcy 2016-12-16 01:03:00
如果你都知道層級化法律保留了,所以你認為婚姻是相對法律保留還是毋庸法律保留?如果婚姻制度是憲法層級的制度化保障,你不覺得應該要採絕對法律保留?
回應原波, 要等被宣告違憲是要打一場又一場的大法官釋憲 而每一場的大法官釋憲都是要花超級久超級多的心力才能打成(而且還不一定成功好嗎!! 你還得祈求大法官是跟你站同一風向) 哪來的靠釋憲就能一帆風順幸福美滿的錯誤想像啊!!!!
作者: iamhcy 2016-12-16 01:06:00
修正一下上面應該是制度性保障
你這篇到底懂不懂你在扯什麼啊? 直接空白授權法務部訂定同性婚姻辦法 就是之前的隔離專法啊 你根本無法盯緊要求法務部保障同性婚姻到什麼樣的程度!!
樓上,這篇的立足點應該是認為蔡版所謂的辦法僅是細節性補充,而非空白授權,所以先等蔡版實際內容出來吧
作者:
hotmimi (è¬è¯å«æ‚Ÿç©º)
2016-12-16 01:28:00蔡版只有要提出修正動議 在修法時直接置入 沒要提草案...
作者: iamhcy 2016-12-16 01:29:00
還沒出來啊,可是這跟專法派說專法出來了嗎有87%像
為了要等蔡版不切實際的可能未全面保障同性婚姻的蔡版修法
作者:
gaytsis (魁奇斯)
2016-12-16 01:32:00不要急著罵 先打電話或留言問他
作者:
hotmimi (è¬è¯å«æ‚Ÿç©º)
2016-12-16 01:32:00樓上.. 草案 跟 修正動議 是兩種東西...草案要提交 修正動議是在審查的時候做部份文字變動...
作者:
hotmimi (è¬è¯å«æ‚Ÿç©º)
2016-12-16 01:33:00蔡不是不切實際..而是支援972.. 唉 =_="
作者:
gaytsis (魁奇斯)
2016-12-16 01:33:00蔡易餘並非無法溝通的委員
作者:
gaytsis (魁奇斯)
2016-12-16 01:34:00趙天麟那種不准同志用婚姻的才是我們的敵人好嗎
作者:
lili300 (膝蓋中了一箭)
2016-12-16 01:38:00推蔡委員不是敵人 覺得可以再觀察看看
hotmimi 新聞就有寫這句了好嗎 "同性婚姻的相關規定則由主管機關在辦法定之"
覺得大家先不要太激動.....感覺蔡易餘委員也只是要找找看有沒有其他修法的方式來為同婚解套.....
尤委員版本的本來就沒有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的這條好嗎 尤委員版本的就是直接可用原來民法所有規定的 不用另外規定 哪來需要另外主管機關規定 尤委員版本的都出來了那麼久 麻煩你先去看一下好嗎尤委員版本的就是直接把男女改成雙方 讓後續不用跟著有被迫連帶修法其他條文的工程
作者:
hotmimi (è¬è¯å«æ‚Ÿç©º)
2016-12-16 02:52:00你知道 我知道 樓下知道 尤知道 蔡知道 可是我被氣到
作者:
lessatin (@還是嫁給搖滾吧)
2016-12-16 02:52:00你們好努力 ^^ 收到了收到了消消火兒先
你上面的回應真的是太罔顧現實了: "任何審級的法官都可以針對命令做個案違憲與否的審查", 現實層面會額外提出個案違憲幫忙提出釋憲申請的法官情形是少之又少,多少沒有被保障的不平權情況就這樣被犧牲, 甚至於還有大法官助紂為虐落井下石的睜眼說瞎話說沒違憲的; 不提別的, 光是過去 提出不讓同志結婚是違憲的 就被蹣憨的大法官駁回; 一直說可以依賴大法官釋憲 到底懂不懂 大法官釋憲是很難靠得住的.
作者:
lessatin (@還是嫁給搖滾吧)
2016-12-16 03:55:00如果實際運行面像上下兩篇+h大的論點,老實說挺威的啊!!我非常期待有更多專業的想法加入,希望大家一起研究
ok, 如果你這篇不是要講拉到憲法大法官釋憲的層次去打, 是要說一般各別法院的法官就有能力&智慧 &權限 去決定那些主管機關定出的辦法是否是違背法律的 進而准駁那些辦法是否繼續適用, 那我想問的是 為何同志的結婚狀態下的權利能被保障到什麼程度 是要仰求那些主管機關訂定的辦法周延到什麼程度 以及仰求如果不週延時那些耗費時程的法律訴訟上法官能有多效率地去調解這些問題? 為何同志必須要被迫接受這樣的法律可能處在次等地位的情形? 為何同志不能直接適用民法 為何不能避開這些可能非常折耗每對想成家同志青春卻不週延的所謂另立辦法?
嗯嗯看到這裡其實我跟bookticket有一樣的疑問的。原po說的是法律上面的理論,辦法牴觸民法是絕對無效沒錯。但實務上要怎麼運作大家不太了解,例如一對同性伴侶在履行辦法的權益時發現問題,在實務上從問題發生時基層行政機關應該沒有權限說無效,一定是往上級詢問,最後是由誰來宣判無效呢?這個訴訟的過程是怎麼樣呢?
作者:
peiring (peiring)
2016-12-16 07:48:00直接平等適用,就是不想還有爭議要到大法官那邊,到大法官那邊浪費時間浪費社會司法資源如果還到靠大法官解釋,這法律就是訂的失敗
作者:
lses6211 (噶瑪蘭心湄)
2016-12-16 08:16:00底線是同性婚姻的保障明確在民法規定好適用于異性戀婚姻,不要拉下到辦法位階,that's all.
作者:
comesome (天青色等煙雨 )
2016-12-16 09:44:00我覺得訂在民法 不管什麼形式都會吵到大法官那
作者:
kaet (ambrosia)
2016-12-16 10:04:00推原po 覺得在民法中有跟異性婚姻一樣的位階 有這個"名分"是最重要的 其它都可以慢慢商量(別忘了現在是甚麼都沒有)
作者:
cos85 (cos )
2016-12-16 10:07:00推!你從層級化法律保留的概念去論述這個觀點帶給我不同的思考方向,突然感覺到之前學的憲法還是有點用的XD
作者: sibom (sibom) 2016-12-16 10:54:00
某B 蔡易餘是我們的盟友 你應該去批的是趙天麟這種人
樓上你自己要穿小鞋 不用拉所有同志陪你一起穿小鞋 同性婚姻法律或辦法訂得一旦有缺限 要再修回來 耗費的心力資源時間是超級巨大 這在國外數個國家例如英德是早已明證的事實我說的是boo版友回應sibo版友, 同性婚姻本來就不是先求有再求好就好如果中間都是授權給行政部門訂定辦法 而不是讓你適用原有的民法 那只不過是另種明晃晃的隔離 而且你還得祈導人家行政部門給你的是完整的 同志什麼時候了竟還要自我限制去接受這種可能是閹割的權益保障?
作者:
pitapon (._.)
2016-12-16 15:51:00法規命令違法甚至不用釋憲,法官就能拒絕適用構成要件、權利義務關係也不可能脫離母法自己訂
萬一遇到恐龍法官就很累人了,畢竟只會爬法條的法匠很多,所以不管是法律還是命令都要好好訂才是,而不是訂歪了再來祈禱遇到好法官或大法官來救你。
作者:
ooox27 (凸凸)
2016-12-16 21:11:00推原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