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稱男性肛交條文違憲 同志提覆核

作者: DETIA (主流.非主流)   2017-10-12 17:45:53
稱男性肛交條文違憲 同志提覆核
【本報訊】活躍於同志組織的一名男同性戀者,質疑《刑事罪行條例》當中有關與男童肛
交、以及男子間非私下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等條文,只針對男同性戀者,令其待遇與異性戀
或女同性戀者有別,實屬歧視,並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
他認為條例將同性戀污名化,加深公眾歧視,影響他的尊嚴,遂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
核,要求法庭聲明當中7項相關條文違憲。
申請人為現年24歲的楊柱永,答辯人為律政司司長,彩虹行動則被列作有利害關係一方。
他於申請書中陳述個人成長背景,自言中小學均就讀男女校,中三時發現自己是同性戀者
,因性傾向而在校內遭欺凌及孤立,要上網結識朋友,而家人亦因發現其性傾向而感不快
及排斥他。
他於2010年參與會考後離家,獲同志組織香港彩虹提供住宿地方,曾任職侍應及秘書,亦
充當香港彩虹及彩虹行動的義工,籌辦香港同志遊行,又出席立法會會議,爭取同志權益

指異性戀者無相應罪行
今次申請,他針對《刑事罪行條例》中7項有關男性性罪行的條文,即由16歲以下男子作
出或與16歲以下男子同性肛交、促致他人同性肛交、由16歲以下男子作出或與16歲以下男
子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男子與男性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作出嚴重猥褻行為、男子之間非
私下作出嚴重猥褻行為、促致男子之間作出嚴重猥褻行為、以及准許青年經常前往或置身
於處所或船隻以與男子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他指上述條例針對男同性戀者,異性戀或女同性戀者並無相應罪行。他舉例指有關與16歲
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的罪行,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但反觀與16歲以下女童性交,最高
只會判處5年監禁,質疑法例僅因性傾向不同而有所區別。他自言從未遭當局以上述法例
起訴,但他身為同性戀者,有資格就此提出司法覆核。
案件編號:HCAL753/17
■記者楊家樂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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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1012/20180326
作者: SmileEMU800 (SmileEMU800)   2017-10-12 19:05:00
這好像不是台灣(?對,應該不是
作者: ezpaper (Louis)   2017-10-12 19:14:00
就香港啊
作者: geofrania (三葉蟲)   2017-10-12 22:47:00
香港是阿共仔的,你覺得老共對基佬的態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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