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omocom (momocom)》之銘言:
: 2017年德國同婚合法,嚴格來說也是透過專法,德國國會通過「導入同性雙方締結婚姻
: 權利法」(gesetz zur einführung des rechts auf eheschließung für personen
: gleichen geschlechts),把同婚和民法、伴侶法連結在一起,但你說德國有人在乎
: 這是不是民法BGB嗎?這個法律還是社民黨提案的,社民黨歧視嗎?
不太清楚你這段想要表達的意思。德國一開始是專法沒錯:registered life
partnerships (Eingetragene Lebenspartnerschaft),以「登記伴侶」的形式允許同性
結合,法律效果幾乎等同異性婚姻,僅有少部分權益不一樣。但登記伴侶制現在還有嗎?
很抱歉,以前結的就算了,既往不咎,2017之後,登記伴侶制就已全面廢止,沒有你所謂
的「把同婚和民法、伴侶法連結在一起」,因為伴侶法已經廢止了。
維基百科:
Entering into life registered partnerships is no longer possible after the
law allowing marriage for same-sex couples took effect on 1 October 2017.
Existing partnerships can retain their status or be converted into marriage.
(自2017年10月1日始,法律允許同性配偶結婚,並同時廢止登記伴侶制。已登記為伴侶
者,可維持「伴侶」身份,或改為「婚姻」。)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
德國在2001年立了專法《同性伴侶法》,立法進程高居歐洲前五名,但整整隔了16年,到
2017年6月30日才將同性婚姻法納入類似台灣《民法的》的《婚姻法》,成為第15個真正
平權的國家。
2017年德國聯邦議院乾脆投票表決,以393票贊成 226票反對通過法案,正式將同婚納入
《婚姻法》,把《婚姻法》修正為,婚姻是兩個不同性別或同性的人,一起過一輩子。
http://bit.ly/2RjWGiE
所以,德國已經將同婚納入婚姻法,沒有你說的那樣。引用德文讓人感覺你很懂德國,結
果偏偏資訊又是錯的。你是沒有查證就引用?還是看資料沒看清楚?
建議不要用錯誤的資訊誤導大家,不然德國在台協會也要在法國、比利時後面接著出面發
表聲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