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可能的狀況:
1. 通過748施行法。
2. 通過同性家屬法。
3. 都沒過,同性伴侶直接依據民法登記結婚。
如果是
1. 748施行法,準用婚姻規定,嚴格來說也可以稱婚姻,或至少稱同性婚姻。
婚姻保障可以實現,但是共同收養則需要晚一點,但還是可以經由訴訟處理。
2. 同性家屬法,基本上就不是婚姻自由,大家到時候還是可以去登記。
這可能是國民黨跟萌萌想聯手搞2020的策略,公投期間他們就已經結盟。
如果同婚沒法處理,一定會吵到2020,對他們來說一定可以拿來炒作。
釋憲之後,同婚基本上就是跑不掉的東西,他們自己心裡也有數。
異性戀不想結婚的,可以考慮走訴訟爭取這個新的制度。
或是想走伴侶制度的也可以來試試看,沒有一定不好。
制度上的隔絕,如此明顯不掩飾的歧視專法,基本上也沒有什麼好客氣。
3. 如果都沒過,必須用民法登記。
雖然沒有處理到子女問題,但是基本上有婚姻關係,
針對子女訴訟,確實還是有一定的勝算。
只是這個路線,真的必須要用時間換取。
並沒有到什麼都沒有,只是必須更靈活去對應不同狀況。
端看大家自己的狀況,大家針對不同的方案自行評估。
悲觀樂觀都有點太多,務實的看待才是實際的。
現在這種困境是當初民進黨就應該知道的,
很多人也勸過民進黨,應該釋憲案後就速戰速決,但已經過去也只能這樣。
現在專法這仗,已經不單單是整個同志的問題,而是整個社會及民間團體都在看。
大家都在睜眼,「民進黨對於核心價值的捍衛願意做到什麼程度。」
如果底線很清楚已經在這裡了,民進黨會怎麼做?
※ 引述《chipher (紫星)》之銘言:
: ※ 引述《bonix (一切從朋友做起~)》之銘言:
: : 明明堅持到今年5/24政府就被迫「一定要直接套用民法」,我就不懂,大家這二三十年都
: : 忍過去了,剩這三個月有什麼好迫不及待,為什麼要在此時放棄、此時妥協 =.=
: 我想有些人對法律有很大誤會,以為專法沒過就直接套用民法,事實上根本沒那麼簡單
: 先來看大法官釋字第 748 號 全文
: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
: 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
: 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
: 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 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
: 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 請注意,這段話講的是,得依婚姻章規定辦理結婚登記,
: 講的只有「結婚登記」這件事而已,並沒有說適用整個婚姻章與民法
: 而婚姻章包含:
: 1、婚約
: 2、結婚
: 3、婚姻普通效力
: 4、夫妻財產制
: 5、離婚
: 如果沒有修法,那同性只有結婚的權力,其他全部無效
: 那代表訂婚沒有效力,悔婚不用賠償
: 沒有婚姻普通效力,就沒有互相撫養的責任
: 財產無法共有,出軌也無法離婚,當然更沒有婚姻章以外的親權撫養資格
: 現階段行政院所提出的專法草案,已經是在最大範圍內保障同婚權益了
: 如果你以為專法失敗可以直接套用民法,那剛好中了反同婚的心意
: 除了一張結婚證明你其他什麼都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