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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時,朝廷對陸、海對外貿易都是很重視的。尤其是海上貿易已逐漸發展為經常性的
大宗販運,往來次數多,商品種類增加,貿易額擴大,十分繁榮發達,更引起朝廷關切
,因此唐王朝特設“市舶使”一官,以專司其事。
“朝廷之所以待設市舶使專官,以經營此項貿易,其目的之一是為了給皇帝后妃搜求珍
寶,以滿足其奢侈需要;其目的之二是為了抽取‘舶腳’——商稅。以裕財政收入。由
于是公私兩利,故最初市舶使多以宦官充任,搜括所得,多入皇帝私庫,同時又獲得一
大筆稅收,而后來歷屆朝廷對于市舶貿易,無不大力獎勵扶持,銳意經營,……大力招
徠”,這樣,作為從事海上貿易或是陸上貿易而從阿拉伯、波斯遠道而來的客商,在唐
自然是很受歡迎,一般的待遇都不錯,生活也較富裕的。
在唐阿拉伯、波斯商人所受待遇不錯,表現在以下方面。
1.來唐進行朝貢貿易的阿拉伯、波斯使臣、商人、均受到朝廷厚遇,有的被封官,有的
得到了超過原貢品價值的回賜。如,阿拉伯人朝貢得到回賜的,我國史書上有記載的有
五次:第一次,“公元725年,大食遣其將蘇黎等12人來獻方物。并授果毅,賜緋袍銀器
;第二次,公元729年,大食遣使來朝,且獻方物。賜帛百匹;第三次,公元733年,大
食遣首領摩思覽達干等來朝。并授果毅,各賜絹20匹;第四次,公元741年,大食國首領
和薩來朝,賜紫泡金鈿帶;第五次,公元753年,黑衣大食遣大酋望25人來朝,并授中郎
將,賜紫袍金帶魚袋。另外,在朝貢中,阿拉伯使者被授予“郎將”、“左金吾衛將軍
”、“左金吾衛員外大將軍”、“中郎將”等名譽職稱的,也達七次之多。
波斯因其國后被大食所滅,立國時間短,故朝貢次數比大食要少。但波斯使臣也得到了
回賜。共有兩次;公元717年,羅和異國大城主郎將波斯阿撥來朝。賜帛百匹,錦袍鈿帶
,及薄寒馬一匹;公元722年,波斯王遣首領潘那密與大僧及烈朝貢,授首領為果毅,賜
紫袈裟一副及帛五十匹。除回賜外,被授名譽職稱的有五次,使臣分別被授為左威衛將
軍及折沖,并留宿衛。可見,來進貢的阿拉伯、波斯商人、使臣都是很受朝廷重視和厚
遇的。除了有上述好處外,使臣商人們還能享受到一些別人享受不到的待遇。如,“不
僅進貢的禮物可以免納沿途的商稅,有時連進貢人私帶的貨物,也可以只納半稅。進貢
人可以得到沿途地方官的招待,食宿免費”。正因為有上述各種優待,所以阿拉伯、波
斯商人是很樂意到中國充當使者,進行朝貢貿易的。
2.住唐阿拉伯、波斯商人在生活和營業上也受到異乎尋常的優待,得到許多前所未有的
方便。由于市舶之利甚厚,不僅可以裕國庫,而且可以飽私囊,上自皇帝,下至廣州地
方官吏、直到吏胥隸役都是這種貿易的受惠者。因此,阿拉伯、波斯商人來中國貿易“
住唐”,進行民間貿易也很受中國當局歡迎,這就使得他們往往受到異乎尋常的優待,
在生活上和營業上也得到許多前所未有的方便。例如,為了適應他們的需要,在廣州、
揚州等城市內,就專門劃出了一個特殊居留區——蕃坊,供他們集中居住和營業。這樣
,使這些信仰伊斯蘭教的穆斯林可以各按照其本國的習俗生活,信仰其原先的宗教,并
自己處理他們內部事務。
僑居在長安、廣州、揚州、泉州各通商口岸的穆斯林商人日益增加,他們聚居一處,稱
為“番坊”。……唐朝政府指令番坊中的穆斯林推選出“最有德望”的一二人,由唐政
府委任他們作“都番長”,番坊中設立管理機構叫“番長司”。而這些擔任“都番長”
的人,大都是當地管理伊斯蘭教務的“篩海”(教長)和管理民事的“朵錐”(宗教法
官),他們是穆斯林宗教生活的領導者和穆斯林間爭議的裁決者。他們除了調解糾紛、
判斷曲直,及領拜、宣教、祈禱外,還負有招徠海外商船來華通商貿易的任務。
蕃坊的設置對于虔誠地篤信伊斯蘭教的阿拉伯、波斯商人來說,給他們提供了很大的方
便。因為“蕃坊不僅是外國商人集中居住的地點,而且由于他們在那里‘列肆而市’,
因而車馬填闐,人眾雜沓,從而形成一個繁華熱鬧的商業區。這個商業區不僅有特殊的
經濟地位,而且有特殊的政治地位,如蕃人犯罪不受中國法律制裁,由蕃長按照其本國
法律懲處,這頗似后世由不平等條約形成的洽外法權,而成為特殊區域蕃坊,亦頗似后
世帝國主義列強在中國都市內劃定的租界。所不同的是主權沒有喪失。”
唐宣宗大中五年(公元851年)阿位伯商人蘇萊曼在其游記中記述當時廣州蕃坊的情況如
下:
中國商埠為阿拉伯人麇集者曰康府。其外有伊斯蘭掌教一人,教堂一所。……各地伊斯
蘭教商賈多居康府,中國皇帝因任命伊斯蘭教判官一人,依伊斯蘭教風俗,治理穆斯林
。判官每星期必有數日專為與穆斯林共同祈禱,朗讀先圣戒訓。終講時,輒與祈禱者共
為伊斯蘭教蘇丹祝福。判官為人正直,聽訟公平。一切皆依《古蘭經》、圣訓及伊斯蘭
教習慣行事,故伊拉克商人來此方者,皆頌聲載道也。
哈桑在他的著作中也寫道,在唐代,“僑居中國的穆斯林有自己的教長、法官等職權,
不僅限于廣州,其他中國城市,有穆斯林的地方,就有穆斯林的法官、教長、寺院和市
場”。
可見,唐代住唐的阿拉伯、波斯商人,在中國各處城市里都享受到法律上的以及宗教信
仰上的照顧的。《唐律疏議》載:“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
法律論”。也說明了這點。
值得一提的是,蕃坊這種形式,對于阿拉伯、波斯蕃商經商是十分有利的。因為它使他
們在全國宏觀上“大分散”的情況下,在各城市的蕃坊里能在微觀上“大集中”,形成
密集民族商業網點和繁華的商業區。這不但對于他們在唐代加強相互聯系和協作,開展
商業活動有利,也對歷史上回族的形成和回族商業的發展十分有利。
3.在唐代,阿拉伯、波斯商人在中國受到的限制較少,可以在內地定居,買田置屋,娶
妻生子,行旅往來不受限制,生活和營業都很自由。唐代“另一個顯著特點是外國商人
可以毫無限制地深入中國內地,他們足跡遍天下,不管在內地多么偏僻的山村野店,也
可以遇到有同行的商胡。”這種情形可由下引記載看出:
李約嘗江行,與一商胡舟揖相次,商胡病,因邀與約相見,以二女托之,皆異色也。又
遺一大珠……。及商胡死,財寶數萬,約皆籍送宮,而以二女求配。
近世有波斯胡人,至扶風逆旅,見方石在主人門外,……因以錢二千求買。主人得錢甚
悅,以石與之。胡載石出村外,剖得徑寸珠一枚,……便還本國。
康老子,即長安富家子,……家產蕩盡。遇一老嫗,持舊錦褥貨鬻,乃以米千獲之。尋
有波斯見,大驚,謂康曰:何處得此?是冰蠶蘭所織,若暑月陳于坐,可致一室清涼,
即酬千萬。
大安國寺,……道坊焉。王嘗施一寶珠,令鎮常住庫,云直億萬,僧納之柜中,殊不為
貴也。……月余,有西域胡人,閱寺求寶,見珠大喜,……僧問胡從何而來,而此珠復
何能也。胡人曰:吾大食國人也。
以上這些故事中的“商胡”,“波斯胡人”、“西域胡人”“波斯”,看來都是住唐的
阿拉伯、波斯商人了。可見,他們中有很多是經營珠寶的,為了搜求珍寶。一旦遇到主
人自己不識,也不珍惜的奇珍異寶。他們會不惜出驚人的高價購買。而且,他們在都市
內開設的邸店——“波斯邸”,除經營銀錢業外,也兼營珠寶業,并且每一交易都富有
濃厚的傳奇色彩。這類故事大都見于筆記小說之中,又都夾雜著許多神話成分。但是,
這些故事曲折反映出來的社會現實,說明了唐代的阿拉泊、波斯商人在中國內地定居的
也不少,而且生活和營業都比較自由,行旋往來并不受限制。另外,從《資治通鑒·唐
紀》中可知:“……胡客留居長安久者或四十余年,皆有妻子,買田宅,舉質取利,安
居不欲歸”。可見,阿拉伯、波斯商人在中國買田造屋,從事商業活動,以及與中國人
通婚都是自由的。上述這些方面,說明阿拉伯、波斯住唐商人在中國受到的待遇是良好
的,總的來說生活也不錯。這樣,也難怪他們中有大批的人要留居中國了。住唐阿拉伯
、波斯商人在唐代雖然受到歡迎,待遇很好,但是也受到一些限制,影響了他們商業活
動的展開。
其一,他們是客籍,又是商人,因而很少可能在唐朝廷中擔任實際官職,掌握實權。在
唐代,外籍的阿拉伯、波斯人在朝廷中擔任實際官職的也有之。比如,波斯國人阿羅喊
,在唐顯慶年中,就官至右屯衛將軍、上柱國、金郡開國公,還擔任過唐王朝慰撫拂林
國的大使。波斯國人李元諒、曾是唐朝潼關領軍,后屢立戰功,先后升任御史中丞、華
州刺史兼御史大夫、鎮國軍節度使、銓校工部尚書、右仆射、右金吾衛上將軍、隴右節
度使等職務,被唐朝廷實封七百戶,賜甲第女樂,并授與其兒子六品正員官。安附國(
波斯國人),也參加了唐的軍隊,曾任左領軍左郎將、上柱國、右戎衛大將軍等軍職,
封邑七百戶。波斯人石處溫,曾任過四川利州司馬,萬州刺吏。另外,李玹、李珣、李
舜弦三兄妹中,李玹曾隨僖宗入蜀,授率府率。但是,以上這些人都不是商人,阿拉伯
、波斯商人在唐朝廷中做官掌實權的卻是一個也沒有。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主要受到
中國朝廷歷來。“重農抑商”政策的影響。如唐武德七年(624年)就規定工商雜類不得
參予“仕伍”,工商異類及假名承偽、隱名升降者,要予以處罰。貞觀元年(627年)又
下令:“禁工商不得乘馬”。阿拉伯、彼斯商人雖是客籍商人,但總是商人,故也適用
于上述規定,是不得入仕當官的。可見唐朝廷對商人(包括外商),僅是優待、寬容取
其利而已。阿拉伯、波斯商人在中國住唐、雖能富有,但卻并不“貴”,而在中央集權
、官僚機器龐大的中國,沒有官職,商業活動自然會受到很大限制。可見,他們處處還
得受制于官府,政治地位受到限制。
其二,他們的經濟生活是不穩定的,平時曾受中國貪官污吏的壓迫、剝削,一遇動亂,
又往往成為搶劫屠殺的對象。如,
廣德元年(公元750年)十二月甲辰,宦官市舶使呂太一,逐廣南節度使張休,縱下大掠
廣州。
上元元年(公元760年),為平盧節度,都知兵馬使、兼鴻臚卿。……尋為鄧景山所引,
至揚州,大掠百姓商人資產,郡內比屋發掘略遍,商胡波斯波殺者數千人。
大歷八年(公元773年),嶺南將哥舒晃殺節度使呂崇賁反,五嶺騷擾。詔加嗣恭兼嶺南
節度觀察使。……乃平廣州,商舶之徒,多因晃事誅之,嗣恭前后沒其財寶數百萬貫,
盡入私寶。
另外,黃巢起義后,雖殺戳一此與封建地主狼狽為奸的外商,同時,也曾因為藩鎮割據
,政府威令不行,所以“外國之商人船主,皆遭虐待侮辱,貨物則悉為劫掠”,被害的
伊斯蘭教徒、基督教徒、猶太教徒多達12萬——20萬人。對于這些壓迫和屠殺、掠奪,
阿拉伯、波斯商人也曾以暴力反抗。例如:
南海歲有昆侖舶市外區深琲,(武后朝)前都督路元叡冒取其貨,舶酋不勝忿,殺之。
[乾元元年(公元758年)九月]癸巳,廣州奏,大食國、波斯國兵眾攻城,刺史韋利見棄
城而遁。
乾元元年,波斯與大食同寇廣州,劫倉庫焚廬舍,浮海而去。
而后來,阿拉伯商人因生命財產得不到保障,海、陸兩路都來得少了。陸路基本上因安
史之亂后軍事封鎖而斷絕了經濟往來,而海路則多不至廣州,而轉移集中到國外的港口
城交易了。這樣,使阿拉伯、波斯商人在中國境內的商業活動也漸趨衰落。可見,他們
經濟生活和商業活動都是不穩定的。這樣,就使他們中除經營邸店及收購珠寶的富商大
賈外,也還出現了一些的小商小販,被稱為“窮波斯”。例如:
沈既濟《任氏傳》云,鄭子早行,因門扃未發,門旁有胡人鬻餅之舍,方張燈熾爐,鄭
子憩其簾下,坐以侯鼓。
有舉人在京城,鄰居有鬻餅胡,無妻,數年,胡忽然病,生存問之,遣以湯藥,既而不
愈。臨死告曰:某在本國時大富,因亂遂逃至此,本與一鄉人約來相取,故久于此不能
別。
從他說的話中,可以斷定他原是阿拉伯富商,后因國內動亂,到中國經商,最后落魄,
只能做餅子糊口了,因病只能客死它鄉。這兩個例子說明,當時中國的長安等大城市商
胡多的地方,這樣的胡人賣餅小店是不少的。這種現象表明住唐的阿拉伯、波斯商人中
有富也有窮的,在唐時就已發生了內部的分化。另外,還表明他們在唐時除了善于經營
珠寶、香藥外,也開始經營飲食業。因此,不應該光認為經營珠寶、香料、藥材是回族
商業中的傳統行業。實際上,回族及其先民經營飲食業也已經有很長的歷史了,它也應
是回族商業中的傳統行業。
其三,住唐阿拉伯、波斯商人在商業活動中雖比較自由,但相對也受到一些限制。首先
是他們由海外運進之貨,達岸后曾受到唐朝廷派出的市舶司官員的盤剝,“凡珍異之物
由官抽取以收專賣之利或上供宮廷使用”,這在當時稱為“禁榷”。這樣,許多珍異名
貴值錢之物便到了宮廷或官員手里,使經營這些商品的蕃商受到很大損失。其次,還要
交稅并完成一系列麻煩的手續。唐代對外貿易所得較多,而其中好多就是靠重征阿拉伯
等外商的舶來品的稅而得來的。“不過舶腳和禁貨的稅率,在我國的史籍中還沒有發現
,根據阿拉伯人蘇萊曼游記的記載看,稅率大體是30%。其中還記有海外商船到廣州后,
唐官吏令外商呈交舶貨,并封藏于特定的倉庫中,存放期限是六個月,收取稅金后,其
余的還給原主處理”。可見稅率較高,而且手續很麻煩。任市舶使的宦官多陰狠貪婪之
輩,而又口銜王命,威權專擅,而被敲剝的蕃商皆來自外國,人生地疏,勢單力薄,處
于絕對無權的地位,就是被掠奪了也往往是無處可告的。在完成這些手續中,免不了還
要遭受很多損失。再次,蕃商們的營業內容和行旅雖不受限制,但營業時間和地點卻是
有嚴格規定的。唐代的市由官設,市的設立和廢止,都是以朝廷的命令行之,即所有的
市都是由朝廷設官管理的,都是官市,蕃商是不能自行設市的。而且,市必須設在城內
的固定地點,成為城內的一個特殊區域,蕃商不能自由選擇一個適于做買賣的地點來進
行經營,也不能擴大營業范圍。政府把市場劃定一個地點,并不是允許商人可以在那個
區域里自由安排,而是劃定一個不大的范圍,四周用垣墻圍起,四面各開門,蕃商必須
進入市門內才能交易,市外交易是違法的。另外,市的交易時間——即市門的啟閉,亦
由法律明文規定:凡市,以日中擊鼓三百聲而眾以會,日入前七刻,擊鉦三百聲而眾以
散。其余時間,即市門關閉時間,是不準交易和進出的(坊市夜間開門,只有在皇帝特
許之下才行)。最后,唐代市的大小不同,市官亦有等級之分。這些官吏全是由朝廷派
遣,其中并無阿拉伯、波斯商胡。他們作為商人,須完全聽命于這些官吏,即在市場中
的身分、地位是很低微的。
由上可見,唐代住唐的阿拉伯、波斯商人雖然享有營業、生活和行旅方面的自由,但是
這種自由也是很有限的。它只能是在中國唐代這樣一個中央集權的封建專制主義下的自
由,是在唐代有特定歷史內容的自由,而并不意味著他們社會地位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