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分享兩篇,分別是「籍貫與戶役制度」( #1MptLa_h (historia) )以及戶帖制度
( #1Mq01YgV (historia) )這一篇是明代的黃冊制度,再下一篇是里甲制度,不過都有
點複雜 QQ,也請板友指教。(以下文長2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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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永樂至宣德徽州府祁門縣李務本戶黃冊抄底之一頁(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藏)
出處:欒成顯,《明代黃冊研究》(北京:中國社會科學院,1998),圖版二
賦役黃冊
雖然目前沒有發現戶帖正式廢止的記載,但戶帖制度實施後,不久就流於形式,不只
朱元璋未曾再問,直至明朝滅亡,也沒有任何一個皇帝提起這項制度,《明實錄》最後一
次提到戶帖是宣德五年(1430)戶部尚書張本 (1367-1431)向宣宗報告,他說:「天下
的人民在國初都載入戶口名冊,給予戶帖,父子世襲差役,賦稅皆有定數。近年各處爆發
災荒,官府不能撫卹,以致人民流徙。朝廷雖免除他們的差役,命令他們回復本業,但仍
有許多頑劣的人民不遵守規定。 [1]」張本憧憬明初社會秩序的言論,反而說明了戶帖形
同具文的事實,那麼朝廷就不再注重戶籍資料了嗎?正好相反,大約在戶帖實施十年後,
另一項更為周延的制度正式在全國推行。
洪武十四年(1381)正月,朱元璋下令各個地方政府編造「賦役黃冊」,黃冊與戶帖
一樣,皆是戶籍冊,惟戶帖每年核實一次,黃冊則每十年一造,稱為「大造」,大造黃冊
的資料就是由戶帖類編而成,且更為詳細。與戶帖不同的是,黃冊非以「戶」為單位,而
是以「里甲」為單位,每一百一十戶為一里,每里設十戶「里長」,負責催收稅糧,其餘
的人戶稱為「甲首」。里甲編制使縣級之下又形成一個具有官方性質的基層組織,更加強
化了明朝在鄉里的控制力。
黃冊之所以命名為黃冊,一說是黃冊要上交戶部,進呈御覽,封面採用黃紙,遂以此
為稱。[2] 另一個說法是,魏晉時期留寓僑郡的北方人不納賦役,其持有的舊戶籍稱為「
黃籍」,本為黃舊之意,恰巧幼兒也俗稱「黃口」,「黃」既有人口的意思,使「黃籍」
至唐宋時期被轉化為戶口籍冊,明朝亦沿用此稱。[3]
黃冊的內容包括造冊年分、里甲格眼(應役順序)、役籍、丁口、事產。多為戶帖已
存有的項目,不過黃冊要求更為詳盡,其書寫格式分為「舊管」、「新收」、「開除」、
「實在」四大項,是為「四柱式」。「舊管」等於上次造冊的「實在」,「新收」須填寫
本次造冊新增的人丁、事產,「開除」則填寫減少的部分,將「舊管」加上「新收」,扣
除「開除」後,即為「實在」。新式的四柱寫法,特別強調各次大造的增減情況,是因為
黃冊不只要掌握戶口,更要將人丁、事產作為攤派差役的標準,因此人戶還被分為上戶、
中戶、下戶三等,分派不同程度的差役。[4]
如同戶帖制度,賦役黃冊也不是朱元璋新創的制度,在全國實行前,洪武三年已在湖
州府(今浙江省湖州市)施行,[5] 許多地方也有類似里甲的編制,只是沒有統一的名稱
。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發覺徭役不均,命戶部尚書范敏編造黃冊,范敏將現有的黃
冊制度稍作改進,翌年在全國推行。[6] 關於洪武十四年(1381)的編造規則,《太祖實
錄》的記載如下:
將一百一十個人戶組成一里,在一里之中推家產殷富的十戶為里長,剩下的一百戶
分為十甲,每一甲有十戶。每年指派一名里長與十名「甲首」管理一里的事情。在
城中的稱為「坊」、靠近城鎮的稱為「廂」、農村地區的稱為「里」,每十年一個
週期,先後順序是依據家產貧富排序。每里編為一冊,完整的里甲稱為一圖。里中
的鰥夫、寡婦、老而無子等不能承擔差役者,則列在一百一十戶之外兼管,放在圖
的最後面,稱之為「畸零戶」。黃冊編造完成後,共有四本,一本上呈戶部,剩下
三本則布政使、府、縣各存留一本。[7]
《太祖實錄》提到里甲十年一輪的編制,以及依據家產排定應役順序等事,卻沒有提到具
體的編造方法,因為《太祖實錄》展現的是朱元璋的直接意志,他只說最重要的原則,其
餘的細節則由官員們制定,且第一次大造,許多規則尚未定案,諸如將人戶分成三等、書
寫的分段方式、使用黃色封面等各項規則都在洪武二十四年(1391)第二次大造前才公告
,而後各次大造也多少有新的補充事項。
每逢大造之年,先由戶部制定格式與相關事項,刊印榜文圖冊,派人發放到各地方政
府,由地方政府翻刻張貼,向下交付給里甲。各人戶將本家人丁、事產依式開寫,交給當
年應役的甲首,甲首造冊後上交里長,里長再送至縣衙門,而縣衙的官員核查後造冊一本
,開寫年月、書名、畫字、用印,解送赴府,府衙的官員核查後,依定式再另造總冊一本
,上呈至布政司(直隸府州則直接上呈戶部),布政司也是核查後,依定式另造總冊一本
,在時限內上呈至戶部。如此,便完成四本黃冊編造,其中州縣、府、布政司的留存冊為
青紙面,只有進呈戶部的黃冊使用黃面紙。而攢造黃冊的支出,少部分由贖銀支應,大部
分則由人戶按人丁與田地多寡來攤派。[8]
各級地方官員比對轄內前次清冊,清算買賣田地,這項工作稱之為「會比」,除了衙
門官吏外,賦稅繁重的地方會增聘胥役協辦,例如專司抄寫事宜的「書手」、專司計算工
作「算手」。造冊人員若索賄捏造,或擅自塗改,經指證後押送京師處斬。民眾若隱瞞人
戶,則家長處死,其餘人口發遷邊區,都是十分嚴重的罪責。但是造冊弊端仍然層出不窮
,所以明代中期又增設監造官,督察造冊諸事。[9]
黃冊編造後,會收藏在南京後湖(今玄武湖)黃冊庫。洪武二十四年起,朱元璋派戶
部官員與一千兩百名國子監生過湖清查。永樂十九年(1421)國都北遷後,往來不便,且
預算有限,撥派國子監的額數日漸減少,先降為八百名,再降為三百五十名,由於後湖環
境冬寒夏熱,業務又繁重,國子監生或設法規避,或私逃,實際只存兩百餘名監生。清冊
工作主要是曬冊及清查舊冊,其將數額有誤的黃冊駁回,要求限期重造,稱為「駁冊」。
不過黃冊愈積愈多,工作人員卻愈來愈少,有時尚未清完前冊,下屆新冊就已經到了,以
致數額無法查驗。
第一次編造黃冊後,洪武十五年(1382)戶部上奏朱元璋:「各地所進呈的黃冊,人
口與稅糧的數目錯誤非常多,請皇帝將負責的官員逮捕問罪。」朱元璋寬厚地答覆道:「
基層胥吏不熟悉算數,導致數目錯誤,如果這樣就治罪,那要逮捕的人太多了。而且賦稅
的金額這麼龐雜,怎麼可能沒有錯誤呢?給予他們一點經費,重造進呈,如果依然錯誤,
再將他們定罪。」[10]或許就是錯誤太多,現在留存的明代最早的戶口、田地數字,大多
是洪武二十四年第二次編造的統計結果。[11]
總而言之,黃冊是戶籍冊的一種,性質相當於戶口總冊,各種役籍的人戶皆須在黃冊
上登記,註明所屬的戶籍,但除了民戶外,各役籍尚有各自的籍冊,如軍戶有軍籍冊、匠
戶有匠籍冊、灶戶有灶籍冊等,編造方式雖不盡相同,但原則與黃冊相仿。[12]黃冊制度
有效整頓明初的流徙人口,使無籍之民透過黃冊與里甲編制得以入籍定居。[13]寺院內的
僧道若有田糧,也要編入黃冊一體當差,惟有不通漢語的邊番夷民、隸屬賤民階級的奴僕
不需造冊,這些人既沒有編戶齊民,不必納稅當差,也就不享有應試、捐納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