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lmotze (On my way)》之銘言:
: ※ 引述《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之銘言:
: : 不愧是歷史本文, 永遠拿資料出來給人打臉
: : 這段內容的下一句就換你崩潰了, 你沒看到嗎?
: : 在中日和約的談判過程
: : 對於領土的部分, 日方一直表示因為舊金山和約已規定日本放棄領土
: : 所以日方對於領土歸屬無權置喙
: : BUT!! 最重要就是這個BUT!!
: : 舊金山和約可沒有規定這塊土地上的自然人跟法人, 日本也無權置喙
: : 所以就出現了中日和約第十條
: : 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為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
: : 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
: : 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為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
: : 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
: 這個中文條約的"應認為", 英文版的用字為"shall be deemed to".
: 即"視為"
: "視為"這個法律用字, 在國內法也很常見.
: 以下皆是以民法為例子.
: 第7條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 第130條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 第302條 前條債務人或承擔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該期限內確答
: 是否承認,如逾期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 第1064條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 日本視某人為中華民國籍與某人是否確為中華民國籍一點關係都沒有。
: 簡單來講,日本不確定台灣人是否為中華民國籍。
: 你用這個來證明當時台灣人為中華民國籍是有問題的。
O你媽的法學新說
擬制就是擬制,沒的推翻的,是不管原因的,哪來的還幫你假設留後路?
所以關於胎兒的權利的保護,不確定其"是否已出生",所以與其確已出生
一點關係都沒有?
逾期不為確定回答者,與其"是否確為不已回答"一點關係都沒有?
不是婚生子女,與其"是否確為婚生子女"一點關係都沒有?
嗯......很厲害的文義解釋與含射範圍.........
把視為當作你國中背解釋 :P
難怪高志鵬可以搞一個被告已死還要人頂替的超時代法條 :p
且法律更重要的是依照整條條文的文句進行解釋
"應認為括依照....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
澎湖居民..."
他整句是承認依照中華民國法律(現在相符的就是國籍法了啦)而授予ROC國籍的
人,日本政府把它也把他擬制為中華民國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