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一個中國,二個中國,什麼是「中國」?

作者: unclefucka (冰不汁醬,醬不汁冰,難吃!)   2016-11-27 11:05:56
法律文字:
本國之憲法,自推翻滿清肇始以來,有: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三法時期憲法(天壇憲草、民三約法、訓政時期約法)、五五憲草、期成憲草、
政協憲草、中華民國憲法等。
雖後來中華民國憲法對於我國疆域僅以蓋括的 "固有疆域" 定之,但其實際意涵
為何,是否是為了其他目的蓄意所留之法律漏洞,或者是一直以來便無明確定義,
我們可以一一檢視以上憲法對於疆域之定義。
個別法律文字:
1. 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此辛亥年十一月三日所提出,民國元年一月二日所修定之憲法,內容分四章。
規定了:1.臨時大總統、2.參議院、3.行政個部、4.附則等項目
於臨時大總統章節第一條即規定
"臨時大總統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選舉之以得票滿投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者為
當選代表投票權每省以一票為限"
雖之後各條也有與此條類似之 "各省" 之規定與字樣。
但對於中華民國轄有何省,則無明文定之。
而由後續之歷史(內戰)事件而證,其所轄各省應為繼承自清帝國所轄領域之省分。
2.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此由中華民國元年三月十一日所提出,補充了臨時政府組織大綱所未言之部分。
對於領域,規定於總綱第三條:
"中華民國領土爲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靑海。"
可見當時已對其下所控之領域有相當的認識與認知。但對於22行省之內涵,則
無法由此條文中窺見詳細,或得由其他法律與事實上的國家主權行使加以佐證。
3.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此法於中華民國民國20年5月12日所制定,對於領域規定於總綱第一條:
"中華民國領土爲各省及蒙古西藏。"
此時則將原本之二十二省之數字化約為各省。
參照歷史事實,由上海商務印書館於中華民國於1922年時所發行之中國全圖,
將中華民國領域由北至南,由東至西畫為:
黑龍江、吉林、奉天、熱河、外蒙古、察哈爾、綏遠、直隸、山東、山西、
陝西、甘肅、新疆、江蘇、安徽、浙江、河南、湖北、四川、川邊、青海、
   西藏、福建、江西、湖南、貴州、雲南、廣東、廣西等省
以及北京。
除蒙古西藏外,共有27省。
若言民國元年之領域不包含東北地區,將黑龍江、吉林、奉天三省去掉
也仍有24省。而其更有之後所不存在之川邊省。
可見此時在固有領域之定義,若維持臨時約法之
"中華民國領土爲二十二行省、內外蒙古、西藏、靑海。"
將產生違反憲法之事實。除青海外多出之一行省將不知何置,而應存但未在
之內蒙古也導致國家於文字上之疆域損失。
因此於民國20年所制定之訓政時期約法,將疆域直言為各省,有其機巧應變
之目的。
4. 五五憲草:
到了中華民國二十五年五月二日立法院通過的五五憲草時,對於疆域規定在
總綱章中的憲法第四條。其內容為:
"第四條 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
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
、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
、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
中華民國領土,非經國民大會議決不得變更。 "
其中將我國疆域明訂於俱有其名的30個省之外,更添固有疆域字樣。
5. 政協憲草:
於中華民國35年4月19日所擬出之政協憲草,對於我國之疆域,仍規定在總綱
章中的憲法第四條,其內容為: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依法律不得變更之。"
相較於五五憲草,少了各省的名稱、數字,而直指固有疆域;更重要的是,
對於領土之修正、變更,由原本在憲法最高架構下的國民大會議決下降到
依法律進行即可。
6.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為由制憲之國民大會制定於民國35年12月25日所制定。對於疆域
之規定規定於總綱章中之的憲法第四條,其內容為: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在此維持了政協憲草的固有疆域,但將領土之修正、變更權限回復到國民大會
議決。
問題之分析:
由各版本憲法中,我們可以發現,對於中華民國疆域之規定,初有規定數字,再有
化約之規定而不言明數字與各省名稱,之後則又有詳列省名以及添加固有疆域字樣
,最後則僅以固有疆域定之。
何以如此?
我們由事實可以看出,於民國時期,對於疆域之定義,領域範圍增減之問題少,但
內部對行省之設、廢與改名之狀況多,因此容易導致憲法中文字為與事實相應,而
得修改憲法文字之情形。
而頻繁修改憲法條文除導致憲法之穩定性動搖之外,更因需招開國民大會,而曠日
費時。
然,若如同政協憲草般,僅由法律即可變更疆域,對內部省名之變更有其便利與
經濟性,但訴諸憲法文字,變更疆域除了對內之省名變更、增刪省分外,尚可能
牽涉國土大小與對外疆界之劃分,此英於憲法上保留,應為最高民意機構之議決
;而非逕由立法院法律制定而總統公布即可為之,若再生曹錕一般事件,則非同
小可。

最終於憲法文字上規定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
不得變更之。"
在操作面上,其對於對外疆界之劃分,仍得經由國民大會議決;對內,由於不強硬
於文字上規定領域內各省之數目與名稱,對於省界之變動、省名之變更、省之刪修
、地方自治區的層級變動等,因可不變動憲法之文字,由政府於法律當中進行變更
施行即可。
如此則兼顧了憲法的安定與實行上的便利。
而國民政府於民國36年6月5日依據東北新省區方案,將東北地區由原本的三省改劃
為九省,似可應證以上之推論說法。
而就台灣問題,由於制憲時亦有進行台灣省之國民代表選舉,彼等亦參與中華民國
憲法之制定,未可見有中華民國政府不將台灣化於其固有疆域之解釋空間。
作者: zeumax (煙灰缸裡的魚)   2016-11-27 17:42:00
常見的問題就是憲法明定南京為首都(X)憲法明定外蒙古為我國一省(X)
作者: wind0083 (昨天)   2016-11-29 00:42:00
這種政治問題有什麼好討論的?扯了一堆,講了一堆理論最後還是比誰拳頭大,更進一步來講,會不喜歡承認中國的不就港、台的某些人,為了是什麼?還不就是騙一些好操弄的糞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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