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oslaa (萬變蛾)》之銘言:
: a. 你爽嗎?
: b. 你覺得這薪水 真的是你的嗎? 為什麼你沒有百分之百的調動權?
: 2. 週に一度か二度、許可をもらって外出することができた。
: 這段是說 她每週可以外出一到兩次 但需要獲得日軍同意
: 阿 幹 這不就是人身自由限制
: 我猜homepage作者的觀念是
: 奴隸必須是完全沒有任何行動自由 只能呆在工作地點
: 既然她還能外出 就不是奴隸
: 我的看法則是
: a. 這個外出需要經過日軍事先同意 那就不是她權利 這是恩准 這就是奴役
: b. 我們來參考美國奴隸制度
: https://zh.wikipedia.org/zh-tw/美國奴隸制度
其實你講的東西就是證明慰安婦並不是奴隸
電報,電報很貴的在日本方面的情報,大約是一個字一元,等同
一名士兵一個月的新資
這不是重點,重點是我今天拐賣奴隸了林志玲,結果她家人過世
然後她的家人還能夠知道她在哪對她發電報,這封電報還很奇怪的順利送達?
在當時日本軍國主義的戰爭撞況下,請問哪個美國或是中國戰俘收過,從家中
發來的電報?透過紅十字會轉發還不一定找的到人呢
匯款需要日軍同意?說日軍其實不正確,應該是需要當地主管機關同意
位甚麼需要當地主管機關的同意?
給你一個價目表昭和18年台灣的電匯價格
一佰元以下為1.2元
三佰元以下為2.4元
五佰元以下為3.6元
一千元以下為4.8元
奇怪怎麼沒有一千元以上的價格?
原因!當時電匯的上限就是一千日圓!也就是有個人現在要電匯最高上限的五倍
五千日圓,結果主管機關不允許過問只要過問就是奴隸?
那現在我們帶錢出國告過數字就要被沒收不就是政府奴隸人民?
她是軍屬受軍方保護,進出當然需要日軍主管單位的同意,如果是所謂的性奴隸
她能夠自由進出嗎?
: 不好意思 奴隸的定義根本沒提到收入問題 重點是人身自由
: 這樣看來
: 至少文玉珠 從她怎麼變成慰安婦 到當慰安婦後的生活型態
: 基本上符合奴隸定義啊
事實上不管從哪個方面來看,文女士都擁有相當高度的自由
向台灣去大陸工作的你進出也需要跟長官報備,至於在台外勞
就更多限制了
指是單純的你不懂當時的法令限制,用限在眼光來認定這種狀
況是不自由而以
文女士是在敵戰區的日本軍屬,請問一下在當時一個落單的日
本女性,落在一票剛從南京逃出來的中國軍人手上下場會是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