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公告因板規檢索和解釋有誤,撤銷原處分
原文標題:Re: 淺論毛文龍的牽制「成效」與對明朝而言所犯罪行
文章代碼:#1QEHiX0g
違反板規(六修):
第 10 條
禁止對板友進行人身攻擊,及侮辱任何民族、宗教。
違反者水桶二週;情節輕微或初犯者,警告一次;一年內累犯者,水桶三個月。
違規內容:
→ IBIZA: 北七 喔 誰跟你說流民只有養不活才有流民?12/19 23:29
→ IBIZA: 北七喔 他是要扣下糧餉自肥 又不是故意要餓死人...12/19 23:40
→ IBIZA: 北七喔 哪有一直靠運糧維持的啦12/19 23:44
→ IBIZA: 北七喔 甚麼東西沒有歧異跟誤判的啦XD12/20 00:43
→ IBIZA: 這大概是hgt最無能的一次 竟然連詭辯都做不到只能拿別人12/20 01:07
→ IBIZA: 文章出來擋XD12/20 01:08
板規解釋:
依小組長於#1OvEGGnH (HisService)解釋,刑度如下
1. 初犯或情節輕微:警告一次
2. 非初犯、非情節輕微: 水桶二週
3. 一年內累犯: 三個月
本案改判為警告一次,造成各位的困擾,還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