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arunoYukino ()》之銘言:
: ※ 引述《money501st (moneywayne501st)》之銘言:
: : 看到有人提到那兩位百人斬的日本仁兄
: : 其實對當時日軍的武器有點基礎理解就會知道是不可能的...
: : 當時日軍的佩刀
: : 不論是九五式或是九八式軍刀
: : 其實都是比較偏向儀式用刀的
: : 出廠時根本不會開鋒
: : 收藏界都俗稱叫「鐵棒」
: : 因為只是有著武士刀外型的鐵棒罷了
: 13年前的新聞
: 綜合外電報導】日軍侵華期間,有日本報章刊登2名日軍官進行鬥快將1百名中國人斬首競
: 賽的報導。
: 前年,該兩名軍官後代向相關報章提出訴訟,指當年報導是作假,使得兩個家庭名譽受損
: ,要求賠償。東京地方法院昨駁回原告訴訟,指無法證明報導是虛構,這項裁決讓日軍戰
: 爭侵略史的批評者獲得少見的司法勝利。
: 1937年,南京大屠殺發生前,《東京日日新聞》(現為《每日新聞》)刊登日軍官野田毅
: 和向井敏明進行「百人斬」比賽的報導,旨在激勵士氣;兩名軍官的後代,前年向《每日
: 新聞》和71年報導過「百人斬」的《朝日新聞》,及在著作中提及百人斬的記者本多勝一
: 等提出訴訟,索償3600萬日幣,約1052萬台幣。
: 東京法院法官土肥章大駁回此案,他指,「雖然不能否定報導可能有虛假和誇張成分,但
: 也不能說那是記者毫無事實根據的創作」,因為「兩名軍官事後承認進行『百人斬』比賽
: 。」
我多寫幾個字,就闡述得更清楚。
法官認為被告所寫的內容「也不能說完全沒這回事」。
我把整個訴訟脈絡講一下。
兩名百人斬傳聞當事人的家屬多年以後打民事官司,要被告(媒體、撰稿記者)賠償家屬
的名譽損失、登報道歉等等。原告主張的請求權基礎大概是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但是媒體與撰稿記者是否符合民法規定的損害賠償的全部法定要件?裁判上要考量的因素
不是該事件到底有無砍到百人的「真相」一個角度而言,還要看媒體與撰稿記者是否符合
全部該賠償的其他法定要件,才能判原告勝訴。否則,就算原告家屬當年在南京真的沒有
砍到百名平民,撰稿記者寫原告的家屬當年在南京「砍了百名平民」也不會敗訴。
這就是看司法判決的結果,在運用到判斷歷史的時候要小心區別的地方。
如上所述,兩名軍官事後承認進行百人斬比賽。....
你想像一下,帝國主義盛行年代,某帝國主義國家的國民張三當兵去海外參加侵略作戰,
洋洋得意說自己在海外一小時強姦一萬名當地女子,記者聽聞此事而去採訪報導,張三拍
胸脯保證確有其事,講得口沫橫飛,於是記者將此豐功偉績撰稿刊登於媒體。
七十年後,張三的孫子作為原告,向法院控告垂垂老矣的記者當年的報導是造謠污衊其祖
父,要求記者付一百萬元賠償作為直系繼承人的張三的孫子,及登報向張家道歉。
你覺得法官要判原告勝訴讓記者賠一百萬元?或是判記者的報導「有所本」所以原告的起
訴無理由而敗訴?而原告即便敗訴,難道就意謂嘴炮王張三吹噓的一小時強姦一萬名女子
之事為真?
「用武士刀砍超過一百顆頭」這個「情節」因為吹噓得太過份,所以牛皮容易吹破。比如
依照武士刀與人體骨頭的客觀物理與生理現狀可以破解,以及考量這種物理狀況下的心理
乏味情況。由此可知少不更事嘴炮王各國都有,當時二、三十歲的日本小流氓少尉亦然。
「想當年我手拿著兩把西瓜刀,從南天門一直砍到蓬萊東路,來回砍了三天三夜,是血流
成河啊,可我就是手起刀落手起刀落手起刀落,一眼都沒眨過。」
「那麽長時間不眨眼睛,眼睛會不會乾啊?」
是否用武士刀砍了比較少顆頭、或用步槍射擊殺了一百多人,這個反正也不是這件「故事
」,我們只知道在物理與生理上也難實現的(二、三天內)「用武士刀砍了超過一百顆頭
」的說法。
武士刀還沒缺口或鈍掉?甚至搭配網友先前依照軍史發現的市售的武士刀很可能沒開鋒?
「人數」當然是歷史方面不可唏哩呼嚕的點。如果報導砍頭事件的該名記者穿越到古代去
採訪曹操南下荊、揚時的兵力,看到曹操親筆寫信給孫權的文稿:「今治水軍八十萬眾,
方與將軍會獵於吳。」(三國志第47卷)
所以事實是曹操當時率軍八十萬人是不是?
兩名戰犯親口證稱用武士刀砍了一百多顆南京平民的頭顱,所以整件事(例如在「死者人
數」上)沒虛構、沒誇張?曹操還親口證稱他統兵八十萬南下咧,所以整件事(例如在「
兵力人數」上)沒虛構、沒誇張?
看待事情精確一些不是壞事,結果看坊間某些推文裡有人腦袋就只會嚷嚷「兩戰犯是不是
殺了人?這不就好了?你為什麼幫兩人洗白」之類,「洗白」什麼?What the Fuck~我們
說東,這類人跳針西。
看來在這類人腦袋中,學子們該學的正確史實是:曹操確實率軍八十萬人南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