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現在中華民國的民法,所謂的親屬無非是血親,姻親,配偶
至於像是乾親或"血親的配偶之血親"在法律上沒有親緣關係,僅存在民俗上的關係
但以上是現代的法律,但是依照古代法律及禮儀又怎麼看?
例如說古代(清朝或更早以前)以漢文化為主的區域
乾親及"血親的配偶之血親"是否被認為是家屬?
如生活禮儀,權利義務,財產繼承,當一方犯罪時自己受牽連的機率來看
乾親(如乾爹)和血親之配偶之血親(如女婿的兄弟)被認為是親屬嗎?
另一方面,繼親(如繼母)和收養關係(如養子)現在分別被歸類在姻親和血親
但在古代漢人社會是否同樣持這種觀點?還是說另有其他觀念?
至於收養關係(如養子),繼親(如繼子),乾親(如乾兒子)
在在古人的觀念中是否有模糊之處?還是說涇渭分明?
其地位及身分是否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