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altlake (SaltLake)》之銘言:
: 記得有歷史學家主張,治水(防洪與灌溉)對農業(即糧食)的必要性
: 促使了人類史上的一些地區產生建立集權的中央政府組織的需求,
: 像是黃河和尼羅河流域。
: 那麼這種治水理論用在台灣的適用性呢? 從清朝的台灣墾殖史可
: 以看到全島各地各族群為了搶水產生的大大小小械鬥。那麼在漢人
: 或者說大陸政權領臺之前,原住民各族之間有甚麼例子是治水的必
: 要性所催生的集權的政府組織?
原民沒有,實際上原民是被漢人趕著跑的
當時的水利結構是這樣的我用台灣三大古圳隆恩圳來解釋
首先當時的竹塹社是從新竹香山的大庄被逼往竹塹街大抵就是現在新竹市區
後面又往北逼向舊社,到舊社以後因為水患在1762年以後被逼向現在的湖口
新埔、九芎林一代的山區
漢人開始大規模進駐沿溪由王世傑領導開墾,山區由姜家和林家開墾,這時
這些大老被任命為佃首負責代替清政府收錢,而在山區開墾的姜林各家則是
用武力和開墾破壞的方式進入
隆恩圳最早就是王世傑弄得四百甲圳,後被水沖,又再重新弄一次,1748年
上游的竹塹社頭目不爽漢人開墾賺很大,因此斷水,此時由各業主出資八百
疏通買水
1895年以前,台灣各地的埤塘圳所屬均有不同,是依照修建出資的方式,有
的是業主獨資,有的是全體合資,主要是由民間出資
此時的管理方式
圳長=>負責分配水權調解用水糾紛監督總巡和圳、埤丁
總巡和底下埤丁=>負責巡邏和供水順暢
而各業主和用戶則定時向管理人交錢
私有的圳則是持有人自己選,公有的圳則是共推,官方的圳則是官方推派(不
過大抵還是共推)
清代官方基本只是掛名實質上的管理還是民間自主訂定的水權公約和舉推,
所以這時水租就是各地墾首相當可觀的收入
在此時期雖然清政府對於民間開墾、水利處於一個消極狀態,但是也因為權力
下放使得地方仕紳可以藉此增加漢人對於土地的控制權和居民的掌握權,不管
但是漢人的生活空間增大原民被往山區壓縮
日治時期,1895~1900年間日方對台灣各地水圳進行大規模的田野調查,這個
調查非常詳盡,經過調查之後1901年將私人埤圳收歸國有將私產變成公共財
接著再變成官設由政府出資合理的規劃建設設計,最後再交給地方政府的水利
組合營運至今
這個方式極大的擴大耕種面積穩定當時農村經濟和社會情緒並且增產提供大量
和優質的糧食比如東海米當時被稱為貢米就是新竹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