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ollingWave ()》之銘言:
: Rent Seeking 又不是只有Ann Kreuger在寫,甚至是一百多年前就有人講了,確實
: 尋租往往離不開公權力,但如果我們的主題是日本時代的地租,那就又得回歸到日本政
府
: 自己就是台灣地租的最大莊家,顯然不論是他們自己,財閥,或是本土籍大地主,都有
在
: 搞所謂的監管擄獲regulatory capture。
: 跟你提的現在天龍國一些商辦的房租,差別在那顯然不是全部人都這樣玩,大家有不租
的
: 選擇,在現代前的佃農不租的"自由"通常只是理論上的,更別說,如果你是原本是自耕
農
: 某天醒來被日本政府宣布恭喜你變成佃農了!
: 不是專家,但這類的情況似乎是回到了清朝開墾的過程中相當混亂,有很多地是有多
層
: 分租,開墾照的很多事股權非常分散,而且開墾者有強烈動機不給清朝政府丈量土地。
日
: 本人來了後往往把不清楚的狀況就通通打成了無主地這招搞了很多人。
依照吳聰敏老師的台灣土地產權制度之演變:從清丈到土地調查事業一文
劉銘傳當年大規模清丈就已經建立初步的土地產權登記,清丈清出43萬甲,而在劉銘傳清
丈以前,台灣民間普遍以土地交易、租賃契約作為產權依據(這點在後面日本作土地調查
時會用上),而劉銘傳在清丈時就已規定,有隱匿田園者,經查實將全部充公,檢舉者可
得其中一半土地。
日本統治初期,因為乙未戰爭緣故,日本無法完整取得清朝台灣地區衙門保有的相關詳細
財稅資料,僅有清朝中央政府移交的全島統計,故在日本接收頭一年,只能向台灣人民表
示請大家主動依清代舊慣與劉銘傳清丈後的丈單申報繳交土地稅。
而台灣人擔心土地被日人當無主地充公,踴躍申報,清朝治台最後一年(1894年)的土地
稅收入是828,785圓,而總督府在1896年靠台灣人自己主動申報繳納下,收到752,698圓,
可說是幾乎初步取得劉銘傳清丈後的資料。
不過這畢竟不是長久之計,故日方開始進行全台土地普查工作,並依台灣人提交的清朝官
方丈單、民間土地交易租賃契約等文件,作為產權登記依據,不過若是該地原業主在日本
接收時死亡、失蹤,且無家人可以繼承,而即使該地有他人耕作時,該地就會充公。
日本土地調查之後,台灣農地面積增加至61萬甲,所以日本治台後,實際上是把台灣土地
產權全面那入政府管理,對台人土地產權來說,反倒是強化私有財產保障
: 生產上升沒有爭議,你要說都是化肥的好,土改無關,那我只能說我不認同而且恐怕
: 舉證的責任在你了,你意思是今天大家都取消抵扣額收50% 所得稅不會影響消費跟工作
: 意願,畢竟人還是那個人,工作還是一樣的工作? 那麼,原來老共取消人民公社是傻
逼
: 了
依吳聰敏老師的日治時期地主與佃農所得分配之研究一文
當時台灣土地租賃採取定額租(地主每年收取一筆固定金額的實物或現金)為主流。
舉例來說,地主跟佃農談好,每年地主收取50圓的稻穀或現金作為地租,則佃農收入是每
年收成,扣掉種地成本與繳納給地主的定額租部份,租約期間收成若有成長,則佃農收取
該租約期內全部成長的成果。
但種田畢竟很看老天臉色,依日治時期留下的土地租賃契約來看,一般來說,若該年減收
達兩成或以上時,佃農與地主將協商該年定額租金減少,或是延後繳納。
也因為台灣佃農在定額租下,負擔實際收成變化的後果,故吳老師統計顯示,收成易大幅
變動的旱田、貧瘠地,定額租金一開始就收得較少,產量穩定的水田、肥沃地則反過來。
所以要說佃農沒有努力種田的動機的話,只怕從收租方式(定額租)來看不是這麼一回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