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4-03-07 17:14:17※ 引述《fayever (yesman)》之銘言:
: #1bw9eFGs (Gossiping)
: 18世紀下半,當工業革命在英國展
: 開後,歐陸法國、神羅日耳曼地區
: 含奥地利,開始抄襲模彷英國所有
: 工具機專利技術。
: 美國獨立後,也是大力支持偷竊抄襲
: 模彷大英帝國專利技術。最後美國國
: 會立了專利法,舉國光明正大的偷,
: 哦,不是偷,是拿各國專利過來用。
: 美國專利法規定:
: 一、只有美國公民可以申請在美國的
: 專利權。意即外國人在美沒專利權。
美國在西元一七九零年第一版聯邦專利法確實如斯規定。到了西元
一七九三年的第二版就放寬給外國人申請,但是如果美國已經有人在
美國「剽竊」了那個來申請的外國專利技術,美國聯邦政府就不會授
予那個專利給外國人。簡單說就是既然我美國有人會做了你才來申請
專利,那本國政府就沒必要保護了。
當然前述的「美國人的專利黃金時代」已經過去了,現在的美國專
利,外國人也可以申請,也沒有上面的山姆大叔保護本國專利海盜的
規定了。
: 二、美國專利不採審核制,而採登記
: 制,嘻嘻,登記就有了,不必審核什
: 麼創新、實用。
: ...
沒有政府事先審查,不代表專利權人要告人以變拿錢時,法院不審查。
美國在西元一七九零年制訂的第一版專利法,國會在採登記還是審查
制方面爭論激烈,最後採取審查制。
但是,公告施行之後,美國民眾創新的熱情炙熱,負責審查的聯邦機
構人力不足以負擔審查重擔,於是國會於三年後修改規定為登記制。
登記制相對於審查制的顯著優點是,專利申請人很快就能拿到政府授
予的專利權。但是,專利權人仗著政府授權而想要收保護……厄,專利
授權金,或者去威脅……提醒專利侵權人支付授權金或者產品下架,對
方不服的話,雙方就得上法院,讓法院判決有被告是否侵害專利權。
然而,被告也可以反咬原告專利權人,主張原告所謂的專利權根本不
存在,因為不符合專利法對於專利的定義,比如說不夠新穎啥的。
總之,專利侵權是侵權訴訟當中滿微妙的一種,原告告著告著,可能
會把自己原本拿到的專利權給告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