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務部於訓政時期之初曾隸屬於司法院(時稱司法行政部),民國32年才改隸行政院。
綜觀現今主要民主國家之制度,司法行政部門(如英、美、法之司法部)皆隸屬於行政權,
我國訓政初期將之劃歸為司法權,不知有何考量?
作者:
TKB5566 (我們的元首阿道夫希特勒)
2024-08-02 23:29:00其實我不懂為何國共內戰還在打 蔣光頭就急著從訓政轉憲政搞得1948年上半年 國民黨重心完全不在打仗在選舉
作者:
YYOO (回游魚のキャパシティ)
2024-08-03 00:17:00美國要求國府民主化吧?
作者:
zeumax (煙灰缸裡的魚)
2024-08-03 06:01:00共產黨社會運動就是喊民主化,而這嚴重破壞國府穩定度二次國共內戰就是共產黨不接受國會組成方式為理由考量傳統刑部為司法行政一體故設置後來是認為司法行政應分立,所以司法審判為單一最高司法機構管理,而不受制於行政權所以分離當然現實世界不如想像,干預司法還是挺容易,哪怕一個立法委員都能干涉
作者:
overno (狗不理)
2024-08-03 12:43:00改成司法官民選好了
行政權已經夠大,分立前提是三者能互相抗衡當然歸行政,想抓人是很方便辣
作者:
overno (狗不理)
2024-08-03 19:25:00問題是司法院沒民意基礎,不然就是得依賴民選總統提名,靠擁有行政權的總統提名,真能獨立?不靠黨意辦事?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4-08-03 22:27:00看個人操守囉 (茶)
作者:
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2024-08-03 23:04:00是不是忘記總統提名完 還要立法院同意?如果人民總是讓行政立法由相同政黨掌握 什麼制度都沒用
作者:
sdd5426 (★黑白小羊☆)
2024-08-04 00:48:00建議以後司法學雅典陶片制 人民直接投票公審民意基礎肯定多到滿出來
作者:
KYALUCARD (KYALUCARD)
2024-08-04 02:05:00顏厥安的說法是民選總統提名並由立法院同意就是民意基礎,至少比一般的司法官更具民意基礎。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4-08-04 07:22:00民意基礎? 但大法官的民意基礎即總統和立委都能被罷免可大法官本身不能被罷免強調民意基礎的根本原因在於涉及政治決策而釋憲並非純粹法律見解而有濃厚政策色彩
作者:
zeumax (煙灰缸裡的魚)
2024-08-04 15:30:00加個可以罷免比較重要,美國是地方政府任命地區法官十年任期,。當初為了避免被權貴干預,所以法官終身制,但狗屎的不能干預。美國遇到狗屎法官曾經發起罷免過,由於大多人本來就不管地方司法,能動到罷免都是大事是不太可能發生看人家醜禿頭就不爽被煽動的情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