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來者一定要看,這有罪嗎,請問?

作者: moocow (void)   2008-06-28 00:58:07
※ 引述《Jiunsan (luckyman)》之銘言:
: 台灣是個言論自由的國家,
: 但國有國法, 家有家規, 板有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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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管你發表什麼長篇大論 版規就擺在那裡 放了規還敢說一些543
你犯規水桶一個月
等水桶出來了 還是一條活龍
之後你要賣房子或是一些文章都沒人管你
搞一些多重帳號 "借屍還魂"來宣導你的部落格
分明是藐視版規 當作是你個人版來大炒特炒
: 1.從三篇賣房子的文章簡化成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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