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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依照現行民法之規定,不動產買賣之債權行為雖為不要式行為
得以諾成契約之方式為之
但雙方既已約定以要式方式為之
則該約定就有拘束雙方之效力
而依據你與賣方所簽訂之要式契約
內容既載明交屋日期為5/15
則賣方依據此一交屋日期進行交屋並無違約之處
縱使契約有約定賣方得提前交屋
但這是賣方之權利而非義務
縱使不提前交屋亦不構成違約
二、雖您契約上有註明留下4台冷氣,熱水器、瓦斯爐之類的
惟並未特定品牌,故屬種類之債
依民法第200條1項規定
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
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
故賣方只要以中等品質之物給付與您
就無違約之處
除非你能證明雙方就該標的物之給付已為特定之指示
否則你很難打得贏官司
結論:不動產買賣是件麻煩的事
為免雙方日後發生爭議
任何更改原有契約之約定,建議均以書面為之
以免口說無憑
※ 引述《Levis5225 (乂虛無飄渺乂)》之銘言:
: 各位大大你們好...
: 小弟於三月底在桃園市透過仲介購買了一間房屋,
: 期間小弟與家人請仲介讓我們看了3~4次房子(屋主都會離開房屋),
: 其中也有與仲介談到房子內的分離式冷氣原屋主是否會帶走?
: 因為小弟有急迫的購屋需求,希望可以越早交屋越好,
: 又想要儘量不破壞屋內裝潢,可以省一點裝潢&購買冷氣的錢,
: 在下斡旋的時候,就有請仲介幫我們與屋主協調以上相關事宜。
: 該屋屋齡四年多,客廳加上四間房間分離式冷氣(共五部)看起來都還蠻新的,
: 看屋時,有和仲介注意到冷氣品牌,客廳 = 富士通*1 四間房間 = 樂金LG*4。
: 經過仲介協商,屋主同意4月底交屋,冷氣只帶走一台,房間其中一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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