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實說只把專任約劃掉,改一般約是沒用的
你跟仲介簽完,你把他當一般約繼續走後面,他上法院告你
你輸的機率相當的大
法律上是認條文內容
不是認標題
而且法官不是房地產相關的人
他並不知道一般約跟專任約,的差別在哪
合約內容
有提到.....
屋主不得自售
屋主不得給第2家仲介賣
達底價不能不賣
等等條文
不管你標題是怎樣
合約條文有就是有
有就要遵守
要就請他把罰責全部劃掉
不然就在特別約定事項上寫
本約在未收受訂金前,本約特別約定條款如下
本約無任何罰則與違約金
本約內容之所有有關違約金與罰責之事項一率為無效條款
屋主可自售,與交付其他仲介與管道銷售,屋主可隨時撤回委任銷售
,並不需支付任何費用與違約金
請仲介簽名
你也簽名
不願意這間就請他滾
這家公司以後不管誰在來也不要給他賣
其實就拒簽
要他回去換一般約,不然就不要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