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hihchien:不調高公告地價其實應該是和土地徵收有關係 06/21 16:28
→ chihchien:大量的濫用土地徵收 用公告地價加4成去強奪土地供給財團 06/21 16:29
→ chihchien:財團便能以開發的名義以低成本的方式取得土地 來開發 06/21 16:29
→ chihchien:如果調高公告地價大概就會讓這個套利空間變小 06/21 16:30
→ chihchien:再者 政府就算真的想要推動公共建設 也沒有那麼多錢可以 06/21 16:30
→ chihchien:去徵收市價的土地 06/21 16:30
你完全搞錯了,基本上,公告地價只有收地價稅時有用。
徵收用的是「公告現值」,不是「公告地價」。資料來源如下:
土地徵收條例 第三十條(補償地價之基準)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
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
施保留地之平均公告土地現值,補償其地價。
前項徵收補償地價,必要時得加成補償;其加成補償成數,
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比照一般正常交易價格,提交
地價評議委員會於評議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時評定之。
以上是舊條文,寫得很清楚,是用公告現值而非公告地價。至於
民國101年1月之後,這條改成用市價徵收了。
連公告地價跟公告現值都分不清的文章,建議chih兄少看為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