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來源連結:
http://tw.news.yahoo.com/獨家-屋主沒委賣-房仲加盟店竟上網代售-110242427.html
2.內容:
新北市一位民眾投訴,房子裝潢好想自己賣、省仲介費,因此曾回絕房仲
的銷售委託,沒想到卻被來看房的買家告知,他的物件被登在仲介公司的
官網上,而且連價格都幫他訂好了,認為太過誇張;這位屋主後來找上房
仲理論,業者雖然知道自己已經違反不動產管理條例,但拒絕和解,也不
願意付賠償金,現在還回過頭來,要控告屋主利用機會恐嚇取財。
這間在板橋的3樓公寓,屋主整修後打算出售,放到網路上打算自售省仲介
費,原本已經有買家來開價錢,但談了幾天,被買家發現這間房子,怎麼
在房仲的銷售網也有?而且物件名稱都取好了,叫做「僑中一街美美屋」
,價錢定在750萬,但屋主說完全不知情。
屋主吳先生:「他(買家)說你明明就有給別人賣,幹嘛又要說沒有給別人
賣,你講話怎麼這麼不老實,我說我沒有不老實啊?」
屋主說,房仲曾找上門被他拒絕,但因為營業員懇求,還是讓房仲帶人看
過一次房子,而且拍了些照片,營業員詢問過能不能簽委託銷售書,屋主
明白表示不想簽,所以對房仲擅自把他的物件上網,不能接受,雙方一度
打算和解,業者提出6000元,但屋主堅持3萬6,而且對彼此的態度都不滿
意,談判破裂。
房仲行銷副總黃淑苓:「營業員有確實帶看過一組客人,所以營業員認為
,這可能是口頭上同意售屋的模式。」
按不動產經紀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業者在沒取得委託同意前,就刊登廣
告,可罰鍰6到30萬,店家表明雖然有錯,但寧可被罰,也不願私下和解,
還認為屋主想藉此索取金錢,到警察局控告恐嚇取財;但屋主認為業者不
對在先還告狀,只是想討回沒成交的損失,雙方得對簿公堂。
3.心得或感想:
確定只有不動產經條例嗎????
登上網路除非是591或是樂屋網
如果是公司官方網站一定要有委託書編號
委託書編號就是要有屋主簽一搬約或專任約,不然不東西
我是知道有的會自己假冒屋主偷簽
這就變成偽造文書
雖然口頭約一直都有
直營店跳出來加入加盟店的同事也說,他們也是不少口頭約
只是一般來說都非常低調
說真的依般約跟口頭約根本沒兩樣,一般約只是可以合法做廣告
還有對於有交付KEY的房子來說有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