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原PO於7/21簽約購入一大樓公寓含車位,原訂 7/31 繳付中金,尾款待銀行撥款後支付
(當時與前屋主約定最慢於8/31交屋)
後來家人有提到因8月中旬為農曆七月,希望可以提前搬入,但前屋主拒絕便作罷....
但在昨天繳付中金後,前屋主才說車位已出租第三人至9月底,若對方不同意提前解約的話
希望我車位就等到10月後在使用,他會將9月出租費補貼我.....(OS:我咧幹....)
請問板上鄉民,這樣可以告詐欺嗎? 因為連仲介都不知道他車位出租第三人....
或是有什麼條文/法例,可以要求車位使用權?
可以跟大樓管委會說那屬於前屋主的私人契約,房屋出售後即該契約無效嗎?
或是要求前屋主物品搬離及車位使用權收回後,在支付尾款嗎??
第一次購屋就遇到這種狀況,真的不知道該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