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有向代銷公司下訂一間新成屋(大樓),訂金是當天給了現金五萬,後來帶爸媽去看,
表示不喜歡而告知代銷要退訂...後來代銷打來說請我再考慮..後來沒退!
再來是要求再補五萬把合約帶回去看...於是x/1那天我把訂金用刷卡補足,也拿了合約回
家。x/5 帶男友家長去看,看了表明也不喜歡,要我退掉...orz..
x/6 打電話給代銷,代銷很不高興的說我多次造成他們的困擾...說訂金要扣,不
給全數退回...後來打電話來說等他們找到要買的客戶,請對方把訂金十萬直接給我這樣
。請問這樣合理嗎? 都還沒簽約.....
在網路上有查到若對方沒先給合約審閱期就收訂金,是可要求返還..
請問這樣的狀況,可以用對方沒先給合約審閱期3天要求他們馬上還我五萬現金和刷退嗎
?? 還是我只能乖乖的等他們找到客戶換單呢 或是有什麼條例可以要求馬上退還訂金的嗎
? 我有打去問桃園縣的消保會,接電話的人說訂金他們是可以沒收的,要我跟對方去協調
....:(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