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orapin (嘸通乎人看袂起)
2012-10-16 00:26:17原本只知道
當賣方簽訂接受要約條件出售後,買方違約不買,斡旋金會被沒收。
這一條規則
今天看到仲介給的斡旋契約書上,還有另外兩條
1.於簽認出售後,因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致買賣契約無效或解除者(含與賣方合意解除
契約),不論有無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買方仍應支付總價百分之二之服務費給受託人
2.如無故拒絕簽約,買方除支付總價百分之二之服務費給受託人外,應負擔契約不履行
之責任。
第一次買房,不知以上兩點合不合理?
請各位大大幫忙解惑,謝謝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