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mara (奧瑪)》之銘言:
: ※ 引述《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之銘言:
: : 這是錯誤解讀
: : 都更處處長的意思是說, 民眾要表達不同意, 不能只是口頭跟建商說
: : 因為絕大多數建商為了粉飾意見表達狀況, 都不會把你的口頭表達列入正式資料
: : 而不列入正式資料, 你的意見都審會就看不見
: : 都審會沒看到你的意見, 就是當你「未表達意見」, 而不會認為你「不同意」
: : 當然, 「未表達意見」也不會被當作「同意」
: : 所以你要出席公聽會, 在正式文件留下紀錄, 這樣都審會才能看見, 才知道你不同意
: : 而如果你擔心建商隱匿公聽會文件, 把你的「不同意」變成「未表達意見」
: : 最好的方法就是也寄一份都更處留底
: 你可以去重新讀一次原文
: 原文中的民眾已經很明確表達過多次不加入的意願了
: 但只要少掉繁複公文的其中一環,之前所表達的"NO"就通通不算數
我看過原文很多次了
我只看到原文說不參加等於「放棄自己權利」(這邊指的應該是表達意願的權利)
找不到原文哪邊說「技術上建商就是得到你的同意了」
放棄自己權利 跟 這樣算同意, 中間是有區別的, 好嗎?
放棄表達權利, 就是當你沒表達過意見, 也就是「未表達意見」, 而不是當你同意
這樣有很難懂嗎?
以實際的例子來看
王家在文林苑案也是只有向建商口頭表達不同意
然而王家有被「技術上建商就是得到你的同意了」嗎?
沒有, 王家在文林苑案並沒有被列入同意的36戶之中
文林苑案同意比例36/38, 未被列入同意的兩戶就是王家
: 還是那句話,一般民眾哪來時間精神一個一個環節去做你說的那些動作?
: 少了一個根本沒被告知的程序,你以為法院會管你到底知不知道嗎?
都審會那邊會認為你沒表達意見, 不會認為你同意, 沒表達意見=\=同意
至於法院, 法院一樣是參酌雙方提出的證據作判斷, 和都審會沒甚麼不同
如果你在法院那邊還是提不出你曾經反對, 還是只能算你沒表達意見
其實這則新聞就是在教育大家, 你要表達不同意, 要留下證據, 不是嘴巴說說就好
事實上這個原則不只是都更, 所有法律行為都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