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北市社會宅 拒收愛滋患

作者: dans (Go for the eye)   2013-03-02 17:53:12
1.來源連結: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302/34861821/
2.內容:
北市社會宅 拒收愛滋患
首案釋277戶 排除遊民等7類 挨批歧視
蘋果日報 2013年03月02日
【蔡亞樺╱台北報導】行政院在雙北市劃定五處社會住宅基地,還為12類特定對象
保留一成比率入住權,北市府為降低基地周邊居民反彈,僅保留低收戶、育有未成
年子女3人以上等5類,排除爭議較大的愛滋病感染者、遊民等7類族群,最快年底動
工的北市萬華區青年公園旁公營住宅將率先適用。但有民眾與愛滋團體批評此舉是
歧視。
政院劃定的五處社會住宅基地,北市有萬華區青年公園旁與松山區健康路附近,新
北市位在中和區秀峰街附近,及三重區2處閒置眷村用地。
降低居民反彈
北市府1月初已宣布,將投入8億元興建緊臨青年公園的青年公營住宅,打造2棟由空
中廊道銜接的最高等級綠建築公宅,最快年底動工,2016年完工入住,只租不賣,
共釋出277戶、以市價7折租金供給青年家庭,單人房月租金在1萬元以下。但保留
10%名額給特定族群。
為爭取居民支持,都發局決定不依《住宅法》保障的12大類對象照單全收,日前更
簽請台北市長郝龍斌同意,排除家暴(或被性侵)者、特殊境遇家庭、遊民、災民
、愛滋病感染者等7類對象入住,僅開放低收戶、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以上、身心障
礙者、原住民及65歲以上老人等5大族群申請入住。
都發局官員說,之前辦座談會,與會居民擔心公宅若不設限,降低居住環境,經請
示法務部確定未違法,訂出排除方案。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代理秘書長葉珈語昨直言,社會住宅本來就是為弱勢族群興
建,北市府卻帶頭排斥,就是一種歧視,不管是愛滋患者或其他弱勢族群居住權都
需要受保障。
「採評點申請」
新北市城鄉發展局官員也說,不應限制法令保障的族群提出申請,但可採評點方式
,依所得、身障程度及持有相關證明三大原則,分數愈高可優先入住。
民眾高小姐說,限制資格的作法就是歧視。在外租房的林小姐說,外界對社會住宅
印象差,複雜又髒亂,設限可住得安心。
《住宅法》定義社會住宅保障對象
對象╱比率
育有未成年子女3人:5%
低收入戶:2%
身心障礙者:1%
65歲以上老人:1%
原住民:1%
特殊境遇家庭:0%
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25歲):0%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0%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0%
災民:0%
遊民:0%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0%
註:比率欄為北市府核定5類可申請對象分配比,另7款被排除無法申請入住
資料來源:北市都發局
3.心得或感想:
原來原住民比其他落選的族群還值得保障呀...
社會住宅的福利精神難道不是以『急難救助』為優先、『社會福利』為輔嘛?
作者: pds1 (莫對惡人慈悲)   2013-03-02 18:15:00
排除受家暴跟受性侵害? 被害人就夠可憐了你還排除他
作者: generally (滾來滾去)   2013-03-02 18:18:00
不虧是天龍國人,一點同理心都沒有
作者: hugavin (哈哈 新心情)   2013-03-02 19:53:00
錯 中心目標是以抵消民怨為主 避免打房為輔!
作者: evangelew (uwe)   2013-03-02 20:20:00
這標題跟內容不符合吧...
作者: qsub (隨便啦...都好)   2013-03-02 21:15:00
樓上說得是 內文是說都發局依據座談會意見 希望請市長簽排除
作者: qsub (隨便啦...都好)   2013-03-02 21:16:00
除條款 但新北官員表示不應限制 結果標題居然變成是北市不准
作者: qsub (隨便啦...都好)   2013-03-02 21:17:00
內文與標題不符...
作者: qsub (隨便啦...都好)   2013-03-02 22:03:00
都發局日前更簽請台北市長郝龍斌同意7類對象入住(無北市說法)
作者: qsub (隨便啦...都好)   2013-03-02 22:05:00
都發局官員之前辦座談會訂出排除方案(都發局"訂出")
作者: qsub (隨便啦...都好)   2013-03-02 22:06:00
新北市城發局官員不應限制法令保障的族群提出申請(但有優先)
作者: qsub (隨便啦...都好)   2013-03-02 22:07:00
標題:北市社會宅 拒收愛滋患...囧
作者: qsub (隨便啦...都好)   2013-03-02 22:09:00
郝龍斌同意 -> 郝龍斌排除
作者: brillante (相思花瓣)   2013-03-03 00:22:00
排除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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