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打官司,正當理由可以不用被沒收,
2.我見過新店市安祥路110巷電梯一樓兩戶,小公的電梯間全分配在這兩戶的主建物
之內。測量成果圖就是這樣。所以沒有小公
3.我作過仲介,這情形100%要告訴買方,因為,影響到買方的權益,當然要告,
我認為會贏,約30%會贏屋主,約80%會贏仲介。
4.原文我忘了,原文大意是,收受佣金應注意而未注意
仲介理當對影響委託人之事情負有調查及告知之義務。
所以,屋主可能不告知可也,仲介不能不告知
5.告律師或代書會告訴你,他的看法。看法理當和我相同
先寄存證信函,屋主及仲介未告知的情形之下,影響到買方的權利,
房價誤判,銀行貸款成數變低。
6.準備打官司倒賺錢,別怕事,事情已經來了。撞上去吧
帥過頭
來函不能公佈,原意為
: 鄉民買了一間民國83年年底完工的套房
: 銀行看到測量成果圖,主建物有部分變成了公用走道
: 銀行告知買方後,買方決定跟賣方解約
但房仲跟代書(房仲找的)都跟他說86年前蓋的房子小公設併在主建物坪數裡是
: 合法的所以不能解約
:買方問:是否正如房仲跟代書所說這是合法的所以契約裡產權保證條約
: 依然有效,而且房仲跟代書一直對買方說,這小公設的問題是消費者自己要釐清的
: 不關他們的事,買方認為這應該算被侵佔了,而且這種事不是應該房仲跟代書要主
: 動對買方說明嗎?怎麼反而是要買方自己去查證
: 那最後的重點是這個情況到底可不可以解約而不必付任何的違約金?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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