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法
不管任何東西,租借人有善盡保管維護的義務與責任
只要有非天災會自然的損壞損害,都是需賠償物之所有權人
民法幾條我忘了,這要查
把租借來的東西,借給他人使用,出了問題
就是沒有善盡保管維護的義務與責任
簡單舉例
女朋友租房子,跟男朋友吵架,男朋友把裝潢拆了,要不要賠???
還是男朋友放火燒了房子,要不要賠???
男友耍賴,當然是找,租借人
還是女朋友去租車,給別人開車把車撞爛
不用賠???
開車的人耍賴不賠,當然是找租借人
答案是要....
而且不是只找男朋友
只有是耍賴
租借人有連帶賠償之責任
也就是租借人先賠,再去代位追償
基本上.....
你同意男朋友去你家或住你家,代表他已經是你許可下進入
也不是外力闖入等等,還可以主張你有善盡保管義務,去找兇手要
這時候她在裡面分生的任何對物品的損害,當然找兇手跟租借人賠
兇手走了當然找租借人
在這解釋下是要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