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剛開始談了一間房子
房子的擁有人是一年半以前(約前年八月)購入
因此希望我們的交屋日期是八月 以避掉奢侈稅的問題
(目前房子沒有人住)
但實在是不想等那麼久,因此希望可以在5月底,或六月初的時候就入住這樣子
房仲那邊是提供了一個方法: 要
我們提供房子金額的兩成壓金 放在房仲那邊
但錢也不會給屋主,要等到八月正式交屋的時候,才連貸款、這兩成的金額等一同給予
屋主
想請問這樣子是合理的嗎? 有沒有人遇過類似的情況?
因為實在覺得這麼大一筆錢放在房仲那邊很不安全…正常情況下是放在履約專戶裡面才是
(房仲是說這邊的約可以看我們這一邊覺得怎麼樣子安心怎麼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