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即日起生效,財政部對奢侈稅新解釋
轉貼自昨日聯合報四月十一日財經版
請大家幫忙從網路上捉下來相關貼文,我不會捉新聞
財政部昨天四月十日公佈最新解釋令
民眾若持有兩間無出租的自用住宅,若於兩年之內出售其中的一戶,
必須在三個月之內把戶籍遷入另外一間自用住宅之內,否則將課徵
奢侈稅。這一項規定自102年四月十日起生效,不溯及既往。
其中有詳細解說,請大家捉新聞來詳細說明,謝謝。
帥過頭
我還是不懂為何要有這規定,難道是有什麼逃漏的方法要防阻
重點是,政府有了新的規定影響民眾甚巨,但是,作法是靜靜的作
這會課徵到不知道的人。
我紀算比較大了,之前的政府法令會經過比較嚴僅的討論,也有時間公告週知,
現在的政府改變作風了,用行政命令居多,部份沒有經過討論,知者不多,
如這一條新聞,若非鄉民跑來問我,我也不知道.
若不命令代書或經紀人有告知賣方之義務,或地政單位發單子對上門之民眾
廣為週知
上述法條必有不知情的民眾死於非命
這規定若是防阻逃漏稅,變成了知情者不罰,不知情者罰。
這規定就有討論施行之必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