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買房.
簽約時 賣方(先生)告知會將屋內家具與床組留給我們使用.
包含(TV櫃. 辦公桌. 長沙發及搭配的桌子. 餐桌及四張椅子.
一張公主床. 床頭櫃. 與一組造型茶几.)
本來應該會在月底交屋.
合約上也寫說那些東西是要留給我們使用.
但屋主前妻與上周將屋內所以設備全部搬走.
合約上是先生代替前妻簽約. 也有前妻委託先生的證明.
仲介則說賣方希望可以用錢解決.
但這種是談錢的話. 肯定會有一方吃虧.
小弟的目前初步想法是
若是不能回復原先的環境
1. 我想針對他搬走的東西 去家具行問新品大約多少.
想請屋主全額賠償.
2. 或是請屋主去找家具行問新品大約多少.
家具形式也須讓我跟我太太同意後.
請屋主賠償給我們.
這是我目前想到的方式.
希望可以做到"實報實銷".
但應該會被賣方打槍.
所以想請教大家.
是否有其他的高見 能讓小弟有不一樣的想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