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看了一下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可以選兩種其一的方式:
1. 檢附證明文件計算房屋交易所得
2. 依財政部每年核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
但是財政部卻有以下的案例故事說明:
王君100年間經國內某銀行結購鉅額外匯再轉匯甲公司設於該銀行之OBU帳戶,因其年紀甚
輕,所得不豐厚,卻擁有鉅額資金結購外匯,引起國稅局高度注意。
國稅局經由王君結匯帳戶追查資金來源,查得乙科技公司向王君購入不動產,分別支付價
款房屋1,600萬元、土地1,500餘萬元,另查得該房地係王君93年間繼承取得,繼承時之房
屋時價為450萬元、土地時價為750萬元,此次買賣交易獲有利益近2千萬元,雖土地交易
所得,免納所得稅,但房屋移轉部分卻僅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之8%申報財產交易所得10
萬元。王君明知出售房屋大賺一筆,卻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10萬元,與實際獲利金額
1,150萬元相差甚遠,案經查獲除補徵綜合所得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房屋,應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申報財產交
易所得。並以出售房屋之實際成交價格減除成本費用後之差額為財產交易所得(損失),
誠實申報繳納稅款,以免被查獲短漏報遭受補稅及處罰。
問題來了...
是因為這人倒楣,因為房屋評定現值比賣出的價格差太多,而被課稅嗎?
既然有兩種方式申報,大家當然選比較划算的方式申報,怎麼會有罰款問題?
感謝解答